像最近的鐵路殺警案二審逆轉,
人非全知,
不可能知道當時嫌犯是否完全喪失判斷能力。
那麼我們去掉這個不確定性,來做個假設。
假如我們已經得知確實當初嫌犯真的已經喪失心神(可能剛好身上掛著某種腦波儀器)
理論上照刑法要無罪,
不過必須接受終身強制治療,
以隔離嫌犯,避免再犯。
但是由於台灣遲遲沒有司法精神病院,
所以強制治療量能不足,
依現況最長只能判五年。
請問,鄉民是法官的話,
是要選擇採信“已知的假設”,
判刑法無罪,然後治療五年,
之後可能再發作再犯。
還是要以結果導向,
實現終身隔離的目的,
所以無視喪失心神這個設定,
判處他無期徒刑。
請問鄉民們,
會選擇程序的正義?
還是結果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