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堅持性騷風波「化爛事為好事」!雞排妹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1-02-17 09:27:29
性騷擾會採取主觀認定的原因
是在於舉證之困難
被碰被摸或被開黃色笑話的當下
可能根本沒有設防也沒有心理預期
所以怎麼可能會去錄影錄音存證?
但反過來看
被指控的當事人當然也非常困難找得到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法律上與實務認定上就不得不大量採用當事人主觀感受
客觀條件的輔助就變成相對次要
我們觀察性騷擾防治的判斷標準
性騷擾防治
https://www.wpb.police.ntpc.gov.tw/cp-847-5264-30.html
主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乃是性騷擾行為之主觀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之行
為,倘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或不受被行為者歡迎均屬之。
客觀上:該行為於客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且侵犯或干擾被行為者之個人人格尊嚴、人身
自由、或正常生活時,即構成性騷擾。
簡單初步的判別標準:
1.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
3.騷擾的程度,是否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
4.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
看新北市政府婦幼隊給出的判斷標準
其實只有第四項比較有客觀的概念
其餘三項都是當事人主觀的感受問題
某人被開玩笑覺得無所謂,但某人就覺得生活不能自理想自殺
且再細看所謂"客觀上"的說明
其中人格尊嚴其實也是所謂的他人心證部分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性騷擾防治在警方實務判斷上
其實也是充滿的相當主觀成分
我們再回頭看性騷擾防治法關於性騷擾具體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一個要成立因果關係
在法律上比較有嚴格的認定
第二種狀況其實也是回到主觀的認定之上
損害搭人人格尊嚴與心生畏怖,感受敵意與冒犯
很難具體的呈現
除非有精神科醫師的認證
證明的確造成當事人損害
不過精神醫學目前也......但總比沒有好
所以我認為性騷擾防治法應該將性騷擾分成兩個部分
一種是能具體呈現損害的,有因果關係的
如被摸屁股,開始有憂鬱症,異性恐慌症等心理疾病
或者不被摸屁股,被減薪開除
採取明確的罰則
現在明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以再拉高
一種不能呈現具體損害的,沒有因果關係的
直接不罰
如此
真的有權益受到侵害者,有較重的罰則來遏止
且因為因果關係較為明確
加害者有沒有幹雖然一樣不好釐清
但受害者有沒有存在卻可以明確的認定
而根本沒有被害者的狀況
或者所謂被害者根本就沒有甚麼明確權益損失
就微罪不舉
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了
作者: call5566me (軟男摳)   2021-02-17 09:41:00
目前判斷都只有1吧 其他根本沒用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21-02-17 09:42:00
只有主觀判斷為準 同時當事人還可以不提告講感受
作者: greensaru   2021-02-17 09:46:00
台男要好好保護自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