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照這次肉豆文標準 一堆妹妹文都犯法了吧?

作者: EOMing (敏)   2021-02-15 02:15:56
※ 引述《GPX2020 (幹話小天使)》之銘言:
: 參照新聞律師說法
: 文中主角未成年 就可能觸犯性剝削防制條例
: 最重處3年徒刑500萬元罰金
: 原來在台灣 不存在的虛構角色也有人權? 可以被性剝削?
: 這是在性剝削一個概念的概念?
: 還是當初立這法的人根本沒想過創作虛實的問題?
: 照這種邏輯 一堆幻想妹妹文都GG了吧?
: 像以前還有什麼妹妹橡皮擦系列 被妹妹屁眼吸進去的系列
: 現在作者們是不是急著偷刪文章?
: 對了 還有我朋友說很多BL二創的角色也是未成年欸
: 內容也是肛來肛去
: 大家484可以拿這條法律去檢舉了 笑死
: 有沒有保障虛構角色人權的八卦?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0 條 第 1 項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深夜靈感一來 熊熊想到
這部法律的前身 好像叫什麼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就有人批評 性交易這個用語不恰當
104年修法時就整部法重修
不只修改名稱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並修正全文55條
最大的改變就是
舊法有要求主管機關
要公告行為人的姓名及高清無碼照..等
(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的影響名譽之處分)
第34條(舊法)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
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29條(舊法)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
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
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感覺行政罰還比刑罰重
或許那些年
在網絡上打個嘴砲就被送辦而公告姓名照片者當中
或許有人因此而自我了結了生命也說不定
島田雅彦的自由死刑(自殺刑)??
從這個角度來看
或許這也是我國臺灣地區
有關人權狀況的一大改善地方??
作者: yggyygy (Aixiuqanei)   2021-02-15 02:48:00
那尚未受害之兒童的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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