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ttb (笑著笑著就哭了)》之銘言:
: 台灣就是沿大陸法系 才會搞得GGYY
: 大陸法系就是自由心證
: 法官今天心情好 原告就贏 心情不好 原告就輸
: 同一個案子 A法官判贏 B法官判輸
: 一審原告贏 二審原告輸
: 有看97前的港片 香港就是吃英國的海洋法系
: 同一件事 判決就是一樣 直接引用判例
: 某年某月某件 判例出來後 後面相同案件 就用相同判法
: 絕對不會有 A法官說ID無法連結真人
: B法官說ID代表真人
: 這種荒謬的事 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你的法學知識是看電影學的嗎?
要不要我推薦你幾間法律系好好去學學,我們不討論個案
只討論你上面的海洋法系跟大陸法系問題
你知道海洋法系跟大陸法系的法官誰權力大嗎?
答案是:海洋法系。
雖然大家都說海洋法系是遵從"判決先例"
但是"判決先例"遵從的前提是"相同事項,相同處理"
但什麼是相同事項,這就是取決於法官的判斷。
這這塊,海洋法系的判斷就大於大陸法系很多
並且可以去比較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法條規範,
你會發現海洋法系的法規範很囉唆,原因是為了控制法官的權力。
因為在固有海洋法系的傳統上,法官的權力就是很大
以下是兩種法系的法官判決方式:
海洋=>尋找判決先例=>判斷相同與否=>相同遵從先例、不同為法之續造。
大陸=>尋找法律=>解釋法律=>套用個案。
所以其實大陸法系一開始就被法律框住了。
最後,就算公然侮辱發生在海洋法系
一樣可以用網路人格概念無法連結現實社會來不遵從判決先例。
以上,看判決、司法裁決重點在法律人眼中
是"理由"、是"說服"、不是單純結論
如果只有單純結論的對、錯
今天我們人權保障也不會進步,因為人權保障理念在30年前都是少數說。
在那個環境都是錯的。,就如同環境權在30年前的台灣還是不被認為是基本權能。
司法的可貴在於對抗多數、包容少數見解、獨立、持續的法續造
所以要一定程度的容忍司法判決的不同,來確保獨立與進步
所以就算這篇被噓爆,被對抗,也是司法的本質之一以及國民素質高低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