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fs (快樂!移民日本!夢想成真!)》之銘言:
: 到目前為止.
: 有任何法律人站出來.
: 公開說他認為柯建銘子毒品案無罪很合理的嗎?
: 我也想知道有沒有任何法律系畢業的版友.
: 覺得他無罪是很合理的判決的?
: 有的話.請在推文推這句.
: "我是讀法律的.我認為他無罪的判決很合理."
: 讓我看看有多少人抱持著這種想法.
: 謝謝.
我不是法律人
法律人私以為不是指只有法律系畢業
基本要求是要有律師牌、司法三等特考及格或法律系助理教授以上等.....性質相同的人
簡單講就是你個人的法律專業知識 須有高階法律人某種程度認同才能稱為法律人
對這些法律人提出問題 請用正確的法律用語 要不然他們只會認為你是法盲
這件案子 是檢察官不起訴根本沒到法院 不是無罪判決
雖然不是法律人 但對這件案子看了就是很不爽想嘴
這件事從司法人員(調查局?)的調查到檢察官的偵察都有些問題
第一點 這件事到底誰移送到檢察官那 從這開始就有了問題
大家都知道 警察或調查局破獲毒品重罪敍功都很優厚的
攔截到大麻毒品包裹 對警察或調查局人員接下來辦運輸二級毒品重罪這是常識
順藤摸瓜的辦下去 說不定有什麼更大的案件破獲也不是不可能
雖然這件因為毒品量小不會有什麼獎金 但敍功還是不會少
結果警察或調查局不繼續辦下去 就直接終結案件送到檢察官手上 這到底是什麼情形
第二點 檢察官收到這無頭無腦的案件 只攔截到有名字毒品包裹 其他什麼也沒有
不依刑事訴訟法第231之1條退回去給司法人員補足證據 反而乖乖依其擺佈
刑事訴訟法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就把人員調過來訊問 這又是什麼情形 一個檢察官會那麼沒有警覺心嗎
以致於被告可以有充足時間準備訊問...(手機在這情形下???)
這同時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228條第三項規定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林鈺雄教授說 偵察的正確動作應該先行調查、蒐集確實的物證而後方始傳訊被告
,不應太過依賴被告本人之自白或陳述,其實,若從偵察技巧而言,被告果真為犯
人者,太早傳訊,可能打草驚蛇,往往阻礙證據之保全。
然後什麼情況下 會使警察或調查局 及檢察官同時犯下失誤 這是我怎麼想也想不
想不通的地方 這到底是有多大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