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通違規檢舉5年3倍 立委:過多微罪處罰

作者: bota (llll)   2021-02-10 09:33:06
我覺得她法律概念怪怪的
1. 微罪不舉應該是刑法的概念,
如果這個概念要應用到行政法領域,
行政罰的所有規定幾乎都可以取消了
因為處理的都不是甚麼了不起的行為(相對於殺人強姦等)
2. 行政法是有便宜原則(很接近他的概念):
但這樣是執行階段, 比如說, 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警察可以採用勸導的方式處理, 不一定要罰錢
但便宜原則應該是行政執行階段,... 怎麼會放到立法階段去判斷呢?
結論: 立法委員參選資格, 除了年齡以外, 是不是至少要求要法律學分
20個 up (民刑行政程序必備)
作者: fuxdk (肉身入地獄)   2021-02-10 09:35:00
活在框架內 舒服嗎
作者: chino32818 (企鵝)   2021-02-10 09:41:00
上面的人負責領錢出點子 下面的奴才會幫他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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