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男性跟女性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
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
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
騷擾。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
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擾」的區別。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早就定義了甚麼是「性騷擾」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218-6689-105.html
看來雞排妹才是對的,
PTT內整天拿自以為的標準檢討被害人的都是甚麼人啊?
有沒有相關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