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參審員判決首案 前檢察官幫胞妹打官司罰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1-02-04 09:24:34
※ 引述《ifulita (唯我成幸)》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張文川、陳鳳麗
: 3.完整新聞標題:
: 參審員判決首案 前檢察官幫胞妹打官司罰俸3月
: 4.完整新聞內文:
: 職務法庭認定,檢察官受國家託付承擔「公共利益,公正超然」使命,本質上與訴訟當事
: 人對立,卻代理家族成員參與訴訟,無論有沒有濫用權勢、關說營私,外觀上都有偏頗、
: 不當的疑慮,檢察官兼職參與訴訟,違反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確有不當。但考量王
: 關心家人急切而拿捏失當,並未關說同僚、干涉審判等,情節尚非重大,且已轉任律師,
實然不等於有正當性, 有規定不代表正確或合理,
筆者想問, 這種規定的「正當性基礎」為何?
第28-1 內容這樣;
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
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
諮詢或法律服務。
查了一下, 今年1月才新訂的, 法務部自己訂, 理由如下:
為確保一般人民對司法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之信賴,參考法
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檢察官以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為原
則,並應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但因機關涉訟之公務需要、或本
於親情人倫,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
法律文書。另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
務,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作者: wewants   2021-02-04 09:47:00
機關涉訟當訴訟代理人是為公 自家人就是私 很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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