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在台灣開車殺人不算殺人

作者: zeches2001 (qq)   2021-01-31 09:49:06
※ 引述《QmaxQ (行動代號185)》之銘言:
: 違規左轉害重機情侶攔腰撞死 水泥預拌車司機判刑1年8月
先說法律上的公式:
過失致死,依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已於2019年修法刪除
)水泥預拌車駕駛執行業務時,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致生被害人死亡結果
: 看到這則新聞,害死兩條年輕生命居然只要判刑1年8個月?!
量刑的基礎可以參考司法院107年提供的pdf版本:https://reurl.cc/1g2E1p
: 那在台灣是不是司法鼓勵民眾要殺人,只要開車去撞就能比拿刀拿槍輕判許多?
: 覺得司法機關都把這些當作交通意外來判刑根本不合理,車也算一種兇器吧
: 決定違規左轉的當下,就已經明知可能造成別人危險而為之,應以故意重傷害罪起訴
跟判
: 刑才合理吧
法律上所謂的明知是"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行為會殺人",例如A知道違規左轉會
撞上人,但A根本無所謂,這就是明知。
可是實務上很多人都是無所謂,出事再推不知道會撞到人,於是變成過失
這是法官的錯嗎?不全然。
教育面,法學院就是這樣教,不這樣寫就沒分、甚至考不上
實務面,上級法院就是這樣審,不這樣判就是會被發回重審
制度面,立法委員這樣訂會讓很多人的過失變成故意。由於主觀上難以舉證故意或過失
,加上罪疑從輕原則,因此法官會往過失方面推斷。
制度面舉個最簡單了例子:B開車上路,路上切換車道數十次皆依規定打方向燈;惟一時
恍神,左轉未打方向燈而撞上C。此時如果直接論斷B是故意,那麼就會有一堆人是故意
,然後你知道的。所以這是制度和現實妥協的結果
以上提供一些觀點,還有題外話,檢察官笑人法盲其實是專業主義的最佳示範:
只講專業、別人的問題就是不專業;問的人就是X盲
: 有沒有懂法律的鄉民能解釋,是不是開車去殺人,罪真的能減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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