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半導體一樣是政府扶植,中國失敗

作者: geminitw (geminitw)   2021-01-30 13:08:29
巴黎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正式名稱為輸出管制統籌委員會(英語:Coordinating Commi
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英文縮寫為 CoCom)。是二戰結束後的冷戰
時期,西方國家反共自由世界建立的一個針對經濟互助委員會國家實行禁運和貿易限制的
、不公開對外的、沒有條約的非正式國際組織[1][2][3]。該委員會於1950年1月開始活動

巴黎統籌委員會於1994年3月31日正式宣布解散,它所制定的禁運物品列表後來被瓦聖納
協定所繼承[1]。
《關於常規武器與兩用產品和技術出口控制的瓦聖納協定》[1](英語:The Wassenaar A
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Conventional Arms and Dual-Use Good and Tech
nologies),又譯作《關於傳統武器與軍民兩用貨物與技術的出口控制的瓦聖納協議》,
簡稱《瓦聖納協定》[1],是一項由40個國家簽署,管制傳統武器及軍商兩用貨品出口的
條約。
瓦聖納協定締約國的分布
協定於1996年5月12日於荷蘭瓦聖納由33個國家簽署。該協定未正式列舉被管制國家,只
在口頭上將伊朗、伊拉克、朝鮮和利比亞4國列入管制對象[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以色列
不是締約國,但仍受到締約國向非締約國出售限制貨品或技術的報告審核限制。[來源請
求]協定秘書處設在維也納。每6個月,協定成員國需通報向協定成員國以外國家出口傳統
武器的情況。列管的武器分作八類:主戰坦克、裝甲戰車、大口徑火炮、軍機、軍用直升
機、戰艦、飛彈或飛彈系統、小型武器或輕武器。
基本清單由十個類別組成,這些類別基於複雜程度的提高:
類別1 – 特殊材料和相關設備
類別2 – 材料加工
類別3 – 電子產品
類別4 – 電腦
類別5 – 第1部分 – 電信
類別5 – 第2部分 – 信息安全
類別6 – 傳感器和雷射器
類別7 – 導航和航空電子
類別8 – 海洋
類別9 – 航空航天與推進
基本清單(Basic List)包含兩個小節 - 敏感和非常敏感。非常敏感清單中的項目包括
隱形技術的材料,即可以用於潛艇探測的設備,先進的雷達和噴氣發動機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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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國93年舊聞 和蔡英文的小紙條有關?
由於國際出口管制組織「瓦聖那協議」( Wassenaar Arrangement,WA)於去年(93)底修
訂半導體晶圓製程技術水準之出口管制規定,由0.35微米放寬為0.18微米;國貿局為配合
「瓦聖那協議」之修訂,亦於今年9月公告半導體晶圓製程技術之出口管制修正為0.18微
米。
  然,我國半導體晶圓製造廠商申請赴中國大陸投資,主要依據經濟部之「在大陸地區
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辦理,其中第四點申請要件明顯規定「大陸投資事業製
程技術限於0.25微米以上」。此外,在國貿局「限制輸出貨品總彙表」更有規範半導體晶
圓製造等相關設備之輸出規定121:需要有國貿局簽發輸出許可證;輸出規定488:(一)
輸往大陸地區者,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文件;輸往大陸以外地區者,應
檢附保證絕不轉售大陸地區之切結書。(二)外貨復運出口者,另檢附原海關進口證明文
件。(三)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列管項目者,除應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
檢附上述文件外,應另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檢附下列文件:1、進
口國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2、外貨復運出口者,如原出
口國政府規定需先經其同意者,應另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口證明文件;其於原進口
時領有我國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者,應再檢附該等文件影
本。
  國際貿易局強調,我國目前開放半導體晶圓製程技術輸往中國大陸仍限為0.25微米以
上,並未放寬輸往中國大陸之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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