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個高雄地院新聞稿:https://reurl.cc/nnElZX
白話且簡短翻譯一下新聞稿的各點:
一.系爭船隻在索馬利亞海域作業,船長下令傭兵擊斃落海的4人
二.有影片證明確實是船長下令
三.只有船長有權力命令開槍
四.4人搭乘之木造小船已沉沒,無從得知有無武裝。但證人及船長均稱未見船上有武器
,4人也未對船長及所屬船隻開槍。
又船長下令開槍時,4人已落海,其中1人舉手投降,足見船長已無防衛必要,故不成立
正當防衛。
五.船長非法持有槍枝且下令殺害4人,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惟船隻所處附近海盜猖獗
,船長下令開槍是為確保自身、船隻及船員安全,非罪無可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