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聽過一個大哥哥的事情 說他在別人的店裡遇到糾紛 好像是對方還沒付款項
結果店員加老闆三個人就跑出來跟他打架 這位大哥哥最初是一直用手還有外套擋
最後擋不住了 就拿店裡的椅子跟多人對打 可是人實在太多
他就把椅子砸向展示櫃 然後橫在前面 最後爭取到拖延時間 他人就跑了
後來他就去報警驗傷 他說他只是問一下款項對方就不爽 演變成一言不和就打架
他們一直推他又巴他頭 後來開始有人出腳踹 他才開始自衛
據說這件事情最後的判決是互毆做結束 然後大哥哥要賠人家展示櫃
聽過這個事件 再加上最近有一個律師/法律諮詢的傳單裡面 我竟然看到一個觀點
"被對方出手毆打時 儘量不要還手 如果要擋也要用手擋 讓傷留在手上"...(?)
我當場嚇一跳 原來現在法律實務上是建議不要回擊 然後有傷在身比較好驗傷
受傷最好留在手上四肢就好 這樣比較不會傷及健康 而且又可以留下做為證據
好像還有一個建議 就是 如果發生爭端 儘量將自己身體移動到有監視器的下方
這樣對他毆打你時 不論是自家監視器或是超商監視器 都能讓你在法律上能自保
如果對方毆打你 真的是對方無理而且對方先對手 真的不可以回擊嗎
法律上判被毆打或是互毆 有差很多嗎 (?)
"因為我另外一個朋友根本不甩這個 他說在法庭上凹到互毆 通常都會沒事"
但沒事被人打...最好不要還手或是把傷留在手上
這是現在法律實務嗎 (?) 真的有律師這樣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