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新聞提到某個案子被發回更審
去查了一下維基
更審,是權利救濟程序之一,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亦即
上級法院廢棄或撤銷下級法院判決,發回該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序。[1]
值得一提的是,上級法院若在廢棄或撤銷原判決後逕行作出判決,即不會發回更審(這種
情況在中華民國並不常見。)[1]
問題是
為什麼要發回?
下級法院就這樣判了也這樣認定了
你再發回去有甚麼意思?
且看起來上級法院也不是不能自己判決
且這種制度上總給人一種官大學問大,資格老學問就高的感覺
你是法官我也是法官
大家都不是法盲外行
但我是上級法院的法官
我覺得下級法院的判決有問題就是可以撤銷
但是上級法院的撤銷有沒有問題
誰來監督?
但是各國似乎都是這樣的審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