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陳姓男子的小女兒,出生時即因先天性腦性麻痺,須他人照護起居,陳男一家未得
: 社福支持,艱苦照顧近50年,女兒也因長年臥床身形扭曲;2020年2月間,陳男不忍小女
: 兒牙痛哀號,先以棉被悶斃,再吞藥企圖輕生,經送醫獲救。北院考量陳男困境,於7日
: 依家暴殺人罪輕判2年6月徒刑,又認陳男年近80不適坐牢,除提醒檢察官注意外,也建議
: 總統頒布特赦。
看到有些人質疑為何不再判輕一點,或是給緩刑
殺人罪最輕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件因為被告自首,法官援引刑法第62條先減輕一次
再認定即使依刑法第62條減輕後判處最低度刑(即5年)還是太重
援引刑法第59條再減輕一次,所以減兩次後最輕的刑度就是有期徒刑2年6月
本案已經判到最輕了,沒有辦法再更輕
而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必須宣告刑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才可以給予緩刑
所以本案依法就是不能給予緩刑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