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台首例!北市議會通過「萊豬條例釋憲」

作者: coubeooh   2021-01-07 20:29:11
※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我先說,如果我是台北市議員,昨天我大概會投反對或棄權。
: 不過就呱吉提的理由,我認為不成立
: ※ 引述《ninima (南宮博士)》之銘言:
: : 以同婚釋憲案為例,2017年2月提出後,花了兩年時間才走到終點。對於即將產生影響的
: : 萊豬議題,根本沒有實質上的意義,只是藍綠雙方互相政治提款的手段。所以不論立場,
: : 我沒有參與其中的興趣。
: : 我認為將精力與資源放在未來管理與監督之上,才是首先的要務。
: 第一點我簡單歸納,稱之為「緩不濟急論」:
: 呱吉主張釋憲太過緩慢,無法有效阻止萊豬產生的影響。但這無法構成反對釋憲的理由。
: 如果釋憲是唯一能阻止影響的方法,那不管拖再久也該這麼做。
: 如果當初有人跟祈家威說:「釋憲要很久,沒辦法阻止戶政事務所拒絕你結婚。」那麼
: 他到今天大概都無法結婚。
: 當然我知道呱吉本身並不反對進口,而是主張要標示、確保人民選擇權。但這個前提是
: 要先確保「台北市有權力規範萊豬」,今天如果默許行政院侵犯台北市的自治權力。那麼
: 後續的加工品查核和食品標示上都可以免談了。
: : 昨天是萊豬釋憲案在台北市議會進行一讀後,逕付二讀表決。
: : 這在議事規則上沒什麼問題,但是卻和過去議事習慣大相徑庭。例如黃郁芬議員在今年
: : 也提了一個把蔣公銅像移出校園的提案,在一讀時就因為其他議員的反對而暫擱兩次,
: : 但是昨日民進黨團幹事長王閔生要求暫擱此一提案時,卻直接逕付表決。這種雙重標準
: : 顯見國民黨團一開始就做好強度關山的準備。
: : 如果所有爭議條款都能不經討論,直接表決,那為什麼之前有這麼多提案可以被其他議
: : 員一再擱置呢?這也是我不願意支持此一提案的理由。
: 第二點我稱為「國民黨雙標論」
: 關於這一段落我認為行文有點混亂,因此特地去看了影音重播——然後我的爛耳機就承受
: 不住各位議員的爆音壞掉了。https://cutt.ly/2jhSTN6
: 呱吉認為國民黨常常拿議會慣例來壓、來拖延別人的提案,但這次強渡關山不給人暫擱。
: 這點我完全同意,但依然不是反對的理由。
: 在我看來,正因為呱吉這些年來一直抨擊議會拖延議事、刻意不表決、形同波蘭國會的
: 陋習。他若據此主張要讓王閔生暫擱,反而才是雙標。
: 不過既然呱吉說要充分討論,我其實也可以看到該次會議有一點點程序瑕疵。按照《臺北
: 市議會議事規則》第47條,每位議員有十分鐘的發言時間,但是議長只給三分鐘。這是我
: 找到的唯一瑕疵。
: : 我昨天本來沒有打算離席,只是不會投票支持此一提案。但在最後關頭我被告知,國民
: : 黨有可能沒有甲動成功。在議會投票要成立,現場人數必須過半。我留下來,不論投反
: : 對或是棄權,都可能造成投票成立。所以我在沒有清點人數、沒有足夠判斷基礎的情況
: : 下被勸離。那時候我只有30秒做這個決定,也太難了吧我。
: 綜上所述,無論是「釋憲太慢」、「議會慣例」還是「國民黨作秀」,其實都不足以讓
: 呱吉挪動他的屁股到議場外。
: (也許議場門外有免洗筷,那就要檢討議會的環保政策了)
: 上面這些理由最多最多只能讓他提不起勁投贊成而已。要讓呱吉有動力去扯掉這個提案,
: 需要更強烈的動機,比如:
: 1.我就不想給國民黨的提案過
: 2.我想賣時力退輔會或民進黨團面子
: 3.我想上廁所
: 至於這些動機是否為真、是不是好的理由,就給大家自行判斷了。
: : 我不反對進口,但我認為主政的民進黨有責任做好管理與說明,確保人民有充分的選擇
: : 權利,以及這個交換讓我們獲得什麼代價。這一點我在去年就表達過。
: : 作為台北市議員,我也會監督市府是否在現有法規框架下做好應盡的義務。市民要在市
: : 場買到萊豬的機率極低,但是在加工品查核和餐廳標示上需要確實。
: 上面是呱吉文章的第一段,我把它挪到最後來談。
: 這些內容我完全同意,加工品查核和標示的確很重要。
: 老實說不只是萊豬,我認為所有販售的食物都該標示原始的農、牧場食品添加物、農作物
: 的肥料和動物飼料及添加物。餐廳也該提供食材供應商的資料供顧客選擇。
: 但這與昨天的提案並不衝突。
: 行政院的行為侵犯了台北市的自治權,台北市沒有理由默默接受。但釋憲在我看來不是
: 唯一的選項,反而有可能會被打回票——事實上昨天國民黨議員就說他覺得蔡英文提名的
: 大法官不會受理,但是國民黨還是要表(做)態(秀)一下。
: 我開頭說過,如果我是市議員,我會棄權或投反對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釋憲不是第一
: 個要做的事。
: 正常而言,如果我們不滿意政府的裁決,我們應該提起行政訴訟,而非聲請釋憲。
這部分我有一點想幫忙補充
如果有錯歡迎法界大神打臉我
今年在準備考試,幫我修正概念XD
這次台北市議會提出釋憲應該是逼不得已的,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和釋字527
因為行政院函告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違憲無效,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法效性(因為若是「無效」表示是「自始無效」),並非行政處分。沒辦法打行政訴訟
因此根據釋字527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後得(也只能)依照大審法第5條和第7條規定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只是說很多人都有提到釋字738號
我相信民進黨這麼多律師應該也不會不知道,真的很無奈。
: 相較於全由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國民黨理論上應該比較信任行政法院的法官吧?
: 何況即使行政法院敗訴,最後還是可以提釋憲。但是釋憲結果要是不利,那就都完了。
: 因此我認為,市議會該做的是打行政訴訟,多一層保障,而非一開始就聲請釋憲。
作者: drlee1231 (喵牛青)   2021-01-07 20:32:00
有專業給推~~~
作者: justice0616 (你學長)   2021-01-07 20:34:00
推考試加油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號)   2021-01-07 20:35:00
你上考場的時候應該已經憲法訴訟法了吧喔是明年 沒事
作者: Brown1010 (0W0)   2021-01-07 20:47:00
就不懂行政院他嗎哪來的權力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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