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鄰車進隧道沒開大燈

作者: b1b2b3b4 (貓貓要喝水)   2021-01-03 23:16:41
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鄰車進隧道沒開大燈 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103/5S5N6WDFWFCKJI7QB63EZTQK34/
蘋果日報 呂志明
1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三新店隧道時,因沒開大燈,被1輛轎車以跟監的方式搜證告發,
害他被罰3000元,陳男認為當天他行經2個隧道都被同一輛車檢舉,2個隧道都各罰一次,
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打官司要求撤銷罰單,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檢舉人在開車時,刻意
以手持方式,調整車內行車紀錄器跟拍,違法取證在先,且其違法程度不亞於陳男的違規
行為,因此撤銷陳男罰單。
法官特別在判決書強調「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之立法目的情形,有禁止使用該證據之必要,以達
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藉此命舉發機關及檢舉民眾恪遵法定程序。」因此撤銷陳
男罰單,同時要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支付陳男事先繳交的300元裁判費。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28日,陳男開車行經國三高北向28公里新店隧道時,沒有依規
定開頭燈,被鄰車用行車紀錄器蒐證後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國道警察局開單舉發陳男
違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陳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罰鍰新
台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不服,決定自立救濟,繳了300元裁判費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陳男表示,他
在新店隧道因為「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的違規行為被民
眾檢舉,但檢舉他的人在當天稍早與他一同行經碧潭隧道時,就已經蒐證舉發他在隧道內
沒開頭燈,他連續2個隧道沒開頭燈,被同一人故意違法跟車檢舉,且2次檢舉時間相隔僅
1分鐘,他已因在碧潭隧道沒開頭燈被罰,沒想到1分鐘後在新店隧道沒開燈又被罰,實在
違反比例原則,相當不合理,主張應撤銷新店隧道的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答辯,陳男行經碧潭與新店2隧道時,都未依規定開頭燈,違規
事實明確,應分別裁罰,若是檢舉民眾有違規蒐證的情形,應該另行裁罰,在行政法領域
並無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所以對於陳男的處罰並無違誤,請求法院駁回陳男之訴。
北院勘驗檢舉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陳男行駛在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檢舉者的車
輛則行駛在中間車道,2車原本在途中偶遇,但當檢舉人見到陳男的車在隧道沒開頭燈時
,竟然以手持操作的方式,刻意將原本設置在前擋風玻璃上的攝錄鏡頭,轉向左側陳男駕
駛車輛蒐證,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若以
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時,應處3千罰緩。
法官認為,陳男在隧道沒開頭燈,僅是一般的交通違規,不存在緊急或不得已的狀況,反
而檢舉民眾以有礙駕駛安全的方式違規蒐證,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所生的危險不亞於陳
男的違規行為,違法程度甚為嚴重。
法官特別在判決書裡提到,「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交通法
秩序」,以免逸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的立法目的,同時
兼顧程正義及維護公共利益,認為應該禁止使用使用這個違法蒐證證據的必要,以達到預
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因此認定蒐證影像不具證據力,判決撤銷罰單,同時台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還要給付300元陳男先繳的裁判費,全案可上訴。
作者: alohac (雨中的男子)   2021-01-03 23:17:00
呂志明帶風向 記起來惹
作者: qazwsx0128 (*****)   2021-01-03 23:20:00
呂志明,你是不是常常違規被檢舉?
作者: GGishot (一整個欠噓)   2021-01-03 23:22:00
開車開到一半都拿電子設備錄影?怎麼看都是檢舉魔人比較危險
作者: ntlutw (Louis888)   2021-01-03 23:22:00
警察垃圾,不開罰魔人
作者: heavensun   2021-01-03 23:22:00
高速公路 手離開方向盤 很危險
作者: YamagiN (海在森林中長大)   2021-01-03 23:22:00
靠北咧 說是旁邊乘客幫忙調整的法官要怎麼判?
作者: sd810305   2021-01-03 23:23:00
是沒看內文嗎,檢舉人自己也手持鏡頭違規啊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21-01-03 23:24:00
法官正義
作者: tux80420 (小陳)   2021-01-03 23:30:00
為了檢舉而檢舉
作者: ted01234567 (啾啾vix>"<)   2021-01-03 23:30:00
爽啦。
作者: wsdykssj (arj)   2021-01-03 23:38:00
請證明是駕駛本人手持的
作者: chister ( )   2021-01-03 23:40:00
恐龍法官
作者: DIVIS   2021-01-03 23:55:00
一般民眾也適用違法取證?
作者: NaTaO3 (放開那個女孩)   2021-01-03 23:57:00
應該分案調查嗎?
作者: a6444long (a6444long)   2021-01-03 23:58:00
魔你老木!這法官厲害了
作者: almostreal (Yukai)   2021-01-04 00:08:00
僅是一般交通違規,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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