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unli924 (餛飩)》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 民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改依貢獻度
: 時間: Wed Dec 30 15:36:3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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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 民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改依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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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2020/12/30
: 中時 林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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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 民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改依貢獻度(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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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
: ,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
: 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
: ,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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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
: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
: 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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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
: 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
: 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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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
: 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
: 因素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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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
: 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
: 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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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
: 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
: 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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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230004415-260405
這修法只是把判決明文化而已
沒什麼特別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
該條第 1項明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
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0號解
釋文參照),立法目的在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故除有同條第 2項規定之顯失公平者外,夫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聯合財產,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尚存之財產,應予
平均分配。又同條第 2項之立法理由係謂「惟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
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
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可知該條項之立法意旨,係為衡平夫妻婚姻關係
存續中,因一方對於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
及對於聯合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之相類情形,致獲得非分之利益時,由法院本於裁量權之行
使,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準此,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是否顯失公平?應視請
求權人是否具有上開情形而定。至法院酌減請求權人之分配額或不予分配,雖有裁量之自由
,仍應斟酌請求權人對於「家務」、「教養女」、「婚姻共同生活」之正面貢獻程度,及其
因「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或相類情形,不利於增加聯合財產之負面影響程度而定。
應該對實務運作影響也不大
現在本來就是用這個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