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的確是個法律攻防上很有趣的爭議點
我覺得是能讓開店的人更注意某些重點
先來看主要爭議條文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主要爭議
1.受僱人是否在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
2.雇主是否有盡相當之注意
至於是否直接謝依涵受雇對象到底是誰這比較無爭議就不看了
其實重點就在於雇主-呂炳宏在第2點的攻防輸了
主要有
1.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損害賠償事件103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
就所詢「謝依涵平時考核資料有提出來過嗎?」
答稱「我們沒有做這種資料」等語
2.陳進福夫婦二人昏昏沉沉 本來想去幫忙
但因為急著打掃 又認為店長謝會去幫 所以沒理會
後來夫妻不在 店長也不在 覺得奇怪但也沒處理等
導致
足見被上訴人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
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
有無即時、妥適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建立監督之機制,
簡單來說 呂很早期的的自答
就已經讓自己陷入民法188的範圍裡
後面幾次的攻防都是強調自己有相當之注意
但一直沒有更新的證據(被打臉)
屢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