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媽媽嘴」老闆要連帶賠 提再審還是

作者: Joker3 (丑角3)   2020-12-23 16:48:26
媽媽嘴的確是個法律攻防上很有趣的爭議點
我覺得是能讓開店的人更注意某些重點
先來看主要爭議條文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主要爭議
1.受僱人是否在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
2.雇主是否有盡相當之注意
至於是否直接謝依涵受雇對象到底是誰這比較無爭議就不看了
其實重點就在於雇主-呂炳宏在第2點的攻防輸了
主要有
1.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損害賠償事件103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
就所詢「謝依涵平時考核資料有提出來過嗎?」
答稱「我們沒有做這種資料」等語
2.陳進福夫婦二人昏昏沉沉 本來想去幫忙
但因為急著打掃 又認為店長謝會去幫 所以沒理會
後來夫妻不在 店長也不在 覺得奇怪但也沒處理等
導致
足見被上訴人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
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
有無即時、妥適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建立監督之機制,
簡單來說 呂很早期的的自答
就已經讓自己陷入民法188的範圍裡
後面幾次的攻防都是強調自己有相當之注意
但一直沒有更新的證據(被打臉)
屢次敗訴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0-12-23 16:49:00
當事人自爆!!!
作者: k44754 (9527)   2020-12-23 16:52:00
實務上→法官說啥就啥,自由心證
作者: Vincent8026 (交大帥哥)   2020-12-23 16:53:00
一開始換個說法還有機會
作者: linzero (【林】)   2020-12-23 16:53:00
就自認為不要緊,但算是職務上應注意事項
作者: Arnol (還是太淺了)   2020-12-23 16:53:00
你講再多也沒用 你列了 法官也說你列的不夠 結論 法官說了
作者: a8330028 (比旺角還旺)   2020-12-23 16:53:00
考核資料到底是要考核啥? 考核員工有沒有殺人動機?
作者: intotheman (花草盒子)   2020-12-23 16:53:00
誰會知道僱員打算謀財害命 她又不是有前科咧
作者: cp109 (cp109)   2020-12-23 16:53:00
遇到台灣法官 拜拜較快怎麼監督? 法官要不要自己出來開間咖啡店?
作者: wheat1130   2020-12-23 17:03:00
反正就是要你賠,理由都是多講ㄉ
作者: ShaggyDogg (毛毛狗狗思捏)   2020-12-23 17:09:00
員工訓練中還要特別叮囑不能殺人嗎
作者: doomx (天無二日 民無二主)   2020-12-23 17:12:00
法官考上就是神,天下無敵,上帝也不過如此而已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20-12-23 17:12:00
別逗了,於情於理,由謝依涵去照顧兩夫妻是很正常的法官是用結果論預設你應該知道謝依涵要殺人,才變過失店裡有人想睡覺就要報警嗎?想睡覺的客人離開了就要報警嗎?想睡覺的客人由他們的熟人帶走照顧需要報警嗎正常情況合情合理的事情,法官用上帝結果論說這是罪還有謝依涵是私下用私人名義邀請兩個人來的
作者: sheng612 (無聊的人)   2020-12-23 17:18:00
簡單講就是店長好心人 才中招 沒良心推一乾二淨 沒事
作者: Joker3 (丑角3)   2020-12-23 17:18:00
樓上 私人名義邀請也有攻防 但後來認定是履行職務這點後來沒爭議 無新事證已確定
作者: ShaggyDogg (毛毛狗狗思捏)   2020-12-23 17:27:00
用基於尊重個人隱私無多加留意難道不行嗎不過這個裁量也都在法官 法官覺得該注意就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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