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死政府努力下,台灣基本上可以說是沒有實質死刑了
會被判無期徒刑的都是一些『罪行重大,十惡不赦』的爛人
法律上是這樣,無期徒刑,二十五年內不得假釋
可是,如果二十五年可以假釋,那就不符合『無期』徒刑了啊?
最終判決是法官根據犯行裁量需要服的刑期
裁量『無期』徒刑後,事實上犯人可能只服了二十五年刑期
也就是說,犯人只用了二十五年來對犯罪行為負責
也就是說,與當初的『無期』徒刑互相矛盾
重重打了當初認為需要服『無期』徒刑的法官一巴掌
如果『無期』徒刑,可以假釋
那就不叫無期,叫做有期,這道理連小學生都知道
法律人的邏輯是不是蠻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