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內有八桶金屬鈉的緣故,因碰到水產生化學反應。對此現場指揮官怒斥,廠商沒講實話
。
—————
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施 行細則暨相關函釋
七、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 氧化性固體。
二、 易燃固體。
三、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 易燃液體。
五、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 氧化性液體。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稱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其種類如下:
一、 鉀。
二、 鈉。
三、 烷基鋁。
四、 烷基鋰。
五、 黃磷。
六、 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
八、 金屬氫化物。
九、 金屬磷化物。
十、 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 三氯矽甲烷。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管制量,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第 三條至前條之危險物品數
量達附表一之規定。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二種以上危險物品,且單項數量均未達 前項附表一之管制量時,
應另計算綜合管制指數;綜合管制指數之 計算方式以各該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
得商數之加總,如大於一時,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第 十 一 條
用途、放置方式及放置位置,其格式如附表二。 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
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或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
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 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不知道藥廠的鈉有沒有需要申報?
如果有申報,這些資訊難道沒有橫向聯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