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本身支持年金改革,覺得軍公教的月退俸需要有所修改
但是大家都知道,現在的軍公教人員是要繳稅的
不像古早時代的公務員是免稅的
可是公務員的薪水來自稅金
理論上公務員也不能夠兼差,所以勞務所得只會有公務員薪水
不太可能會有兼職、副業之類的
如果有資本利得,那也是適用證交稅或證所稅或其他名義的稅
所以課軍公教所得稅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假如一個公務員年薪100萬,要課稅12%,實際所得是88萬
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就發給他88萬就好
或者說可以改成這樣,看能套什麼公式
假設100萬的公務員,讓他實領年薪90萬,不課所得稅
對政府而言1年省了10萬的薪水
對公務員而言,1年實際所得增加2萬
到底給公務員繳稅的意義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