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總統府諮議買37條私菸 北檢查無不法簽結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20-12-06 14:54:19
※ 引述《freeclouds (創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銘言:
: 林家如竟然可以完全沒有刑事處分 真的是太扯了
: 一般人是可以像總統官員走 公務門的免檢查行李的禮遇喔
: https://blog.naturalhumanrights.com/48414
: 如果小菸女孩是跟一般民眾一樣走正常的海關出入口就算了
這個案子大家可以很清楚為何政客總是想控制司法,
尤其是司法中的檢察權,
因為案子只要不到法院, 法官連審判的機會都沒有。
最近Netflix剛好在重播辛德勒名單,
有一段辛德勒說服阿蒙不要亂殺人的句子小弟覺得很貼切:
真正的權力,不是你能殺人時殺人, 而是你能不殺/赦免。
(大概是這個意思)
檢察權也是一樣, 檢察官(其實是檢察長/總長)真正的權力,
是簽結、不起訴處分, 而不是起訴。
這樣大家就可以理解幾年前轝論一面倒要求檢察署公開書類時,
為何地檢署只願意公開起訴書(及類同的書類), 詳下: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663/644719/656174/post
真正涉及檢察官權力的不起訴處分書、簽呈, 仍拒絕公開!!
不起訴處分書和簽呈(其實應叫簽陳,但公務機關就是愛"呈")的差別,
在於前者司法同僚(全國檢察官、法官)均可在內網查到,
但簽呈就不進database,
也就案件所以一旦被用簽呈"簽結",即使是同僚,都不會知道簽結理由。
也就所以, 當案件是分「他」案,而非「偵」案,
檢察官不改分偵案而欲逕行簽結時,是僅限於以下六大類案件的:
(按:改分偵案是常態,因「他」案主要功能在灌水該署案件量)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
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再申告。
其中的「(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很難被長官淮,
因為實務上的不起訴處分幾乎均以「犯罪嫌疑不足」作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所以當案件被認定僅涉及行政處罰、與刑罰無關時,
小弟個人經驗(個人!!), 是全部會改簽偵案, 然後不起訴處分,
個人從沒遇過可以逕行簽結的。
這是一種保守的作法, 因為:不起訴處分大家看得到、可再議,
一旦逕行簽結, 等同躲開所有制度上的內部監督、外部監督。
好吧, 大家看懂了嗎? 盡在不言中~~
PS.小弟無法理解上次的司改, 檢察署只願公開起訴書,
然後學界、司改團體就願意被這樣忽嚨了??
作者: yangdollar   2020-12-06 14:58:00
專業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0-12-06 14:59:00
就是只能公開我想給你知道的事
作者: start9963 (吐司不吐絲)   2020-12-06 15:01:00
不起訴也要公開阿,到底哪邊不起訴,無罪判決法院都公開了,沒理由檢察官不公開不起訴書
作者: balow (黑白巴黎)   2020-12-06 15:06:00
趕快加入民進黨做什麼都不起訴
作者: fim (不空)   2020-12-06 15:08:00
不然你要投國民黨?
作者: heci1941   2020-12-06 15:08:00
作者: FlashMan (央行是現代丁添廖)   2020-12-06 15:15:00
要是公開給你們看 知道不起訴理由是黨證顏色那還得了
作者: solsol (亂風)   2020-12-06 15:20:00
原來如此 重點是地檢署誰開的 現在是綠色的了
作者: jerrychlin (老飛機)   2020-12-06 15:22:00
不起訴 連審都不用,還不留下證據,太扯
作者: meatbear (肉圓熊)   2020-12-06 15:47:00
高雄之前日月光也是 用不對的法條起訴 最後免罰臺灣的檢察官真的很多問題 只是大家都注意在法官判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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