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說法院告不成,這邊直接貼法院判決書給大家看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判決: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直接截取重點給大家:未曾受過專業之人工心肺復甦術(CPR)訓練,貿然對告訴人施以不當之救護,造成告訴人受有右胸肋骨骨折之傷害,實有不該
大家都認為CPR本來就有可能造成肋骨受傷,現在法官告訴你,斷了就是不應該。
當然可能本案件中當事人沒有相關的執照,但今天好心救人被反咬,法院還判你有罪,你各位以後路上要不要救人自己衡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