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釋字796「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 基層檢贊成籲速修法
4.完整新聞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96號解釋,指刑法第78條第1項「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台北
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過往撤銷假釋的規定過於僵化,會出現極端現象,造成非常扭曲的
結果,早已於2016年早已投書主張撤銷假釋應該要有彈性。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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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96號解釋,指刑法第78條第1項「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台北
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過往撤銷假釋的規定過於僵化,會出現極端現象,造成非常扭曲的
結果,早已於2016年投書主張撤銷假釋應該要有彈性。
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
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必要的具體狀況,僅因假釋中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
如此導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的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
殘刑,於此範圍內所採取的手段,就目的的達成而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並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林達曾在「軍法專刊」投稿刊登「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實務運作檢討與修法建議」,指出酒駕
近年重刑化政策,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一定要撤銷假釋,而酒駕在2013年
修法後,刑度取消拘役及單科罰金,故法官只能判處有期徒刑。
林達表示,個人贊成釋憲結果,撤銷假釋應該要有彈性,否則剝奪法官個案量刑空間,不然
竟然曾經發生有案例,因酒駕被撤銷假釋要服殘刑25年,有的法官於心不忍就直接判處免刑
。
他說,在執行苛時曾經首兩件極為無奈的案例,其中一名馬姓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判處無
期徒刑確定,於1996年1月入監,2006 年8月假釋出監,卻在2014年4月間遭攔檢查獲騎機車
酒駕,於同年6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
他指出,依法只能撤銷假釋,並須將其發監執行全部無期徒刑。馬姓受刑人在先前的保護管
束期間已經復歸家庭,認真工作,受此打擊完全崩潰。
另一王姓受刑人則是因暴力犯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1998年11月入監,2011年6月出監,
在2014年5月騎機車遭查獲酒駕,同年7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樣也只能依法撤
銷假釋,並將其發監執行全部無期徒刑。
林達說,馬姓受刑人的案例雖經媒體報導,但於事無補,兩位受刑人僅因為騎機車酒駕各被
判處徒刑2月、3月,都將入監再關至少 25年以上,發生了非常扭曲的結果。
他表示,2013年修法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規定,造成兩種極端的案例結果,一是無期徒刑假
釋中再犯的嚴苛撤銷,另一是直接免刑的寬縱,兩者都造成不公平的判決結果。因此,建議
修法恢復拘役或單科罰金刑度,賦予法官在個案上裁量空間。
林達認為,大法官解釋意旨是要修正假釋撤銷的規定,從這方向進行也非常好,希望法務部
能儘速修法,讓法官能夠在個案有彈性的量刑空間。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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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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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6
一篇好的新聞是歷史的初稿
惟其不怕頭破血流,才配做新聞記者-成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