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17:45一套制度用了百年,該怎麼玩的大概都被摸清了
是時候該改變,用以適應時代潮流
都說主權在民
但事實上人民唯一能做的便是選完總統
任由總統去忙碌四年,後續監督只能等四年後再說
現在每兩年選舉一次,便向給予執政黨壓力,算是不錯的改動
可是!!!!!!
司法呢?
一天到晚嗆人民法盲,然後我行我素
美其名是維持法律公正
但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說好的司法改革也沒讓人民有重大的感受
這樣不近人民的法,真的好嗎?
不如讓人民選擇自己的司法院長
真正做到司法獨立於行政跟立法之外
立法院長都能由立法委員選出
憑什麼司法院長不能?
當然,司法院長的資格審查絕對需要一定的專業
無法跟立法委員一樣,人人皆可
如果以這樣做為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再配上國高中法律基礎必修及格,否則不能畢業
用來提升國人的法律知識
肥宅們覺得怎樣?
如果可行,那NCC要不要討論一下?
身為人民的第四權,當然要主權在民啊!!
雖然我是覺得執政黨會很不爽就是了~呵呵~
作者: agong (agong) 2020-11-02 14:18:00
讓受害者家屬 2選1 司法或私法
作者:
JH10 (貝貝)
2020-11-02 14:19:00乾脆15位大法官都改民選,司法院採合議制好了
作者: yyc2008 (MAGA) 2020-11-02 14:19:00
你現在才知道 台灣號稱五權憲法 真正民選的只有行政立法
作者:
jab (Jab 滉)
2020-11-02 14:19:00這來亂的吧
作者: yyc2008 (MAGA) 2020-11-02 14:20:00
現在先幫補血 不然等一下會有一些自以為是的司法狗奴才噓你 這些人腦袋不知道思考 大法官釋憲叫他吃屎也會說很對
作者:
ak904 (ak904)
2020-11-02 14:22:00法官才應該民選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24:00法官無法民選啦~就向公務員一樣。人民該做的就是有能力管好他們的頭(?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20-11-02 14:26:00民選?你可以想像選出顏清標當大法官或院長嗎?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26:00如果選舉管得太細,那主政者會綁手綁腳,所以最簡單的方
作者:
kilof (KiLoF)
2020-11-02 14:27:00變成民意機關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27:00式就是人民可以給予他們的頭腦壓力,然後讓頭腦去管制他們的手腳都說要有一定的資格已上了= =你不會把那些奇怪的人選通通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28:00剃除嗎?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20-11-02 14:28:00就很簡單的邏輯,選舉制度是有錢人影響力大,搞民選司法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29:00司法院不是民意機構,所以司法院長地參選資格絕對需要嚴格的,學歷、經歷、有無犯罪史...等等,都要審查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20-11-02 14:29:00會更有趣,法官要被利益團體管住你還想要他獨立什麼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30:00確實如此~但沒有民選,難道利益團體就無法影響司法嗎?我並不覺得或許中間還有很多需要討論的細節,所以我只是拋磚引玉~看能不能讓其他更厲害的人有更好的想法
大法官要負責違憲審查,而違憲審查的本質就是抗多數的,請問你民選的大法官要怎麼宣告代表多數民意的立法機關所立的法律違憲,進而保護少數的權利?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32:00大法官不是司法院長= =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34:00我說的不是大法官~更正確說是~建立一個真正的司法院長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20-11-02 14:34:00選舉講白的就是砸錢,現行制度財團要影響到司法院長還是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20-11-02 14:35:00要透過立委之類去施壓,你搞民選他直接推代理人就好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35:00我的語意有誤~我道歉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36:00就跟立法院長一樣,可以影響司法,別讓他們偏離社會民意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39:00最好是百年,第六次修憲到現在還不到20年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40:00百年是指五權分立這個框架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41:00你知道憲法訴訟法已經立法,只是還沒施行嗎?五權憲法在民國36年才通過,也不過七十幾年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43:00沒施行的東西,都是空阿~看看那些躺在立法院的法案,還不多嗎?真正實施又要等到何時?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46:0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三權分立的憲法訴訟法定在111年施行,並不是空的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47:00但司法權不彰,無法握在人民的手上,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是當初設計的漏洞(?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47:00建議多補充一些相關資訊,司法信任問題,一直有很多人在想辦法解決。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49:00難道以前的人沒想到~後來的人不能做改變嗎?一直用以前的知識困鎖自己,會很難進步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50:00司法權不該針對個案做公審,而是由國會定義清楚法律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交由司法單位行使。司法並不能違背法律恣意判決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51:00就跟以前封建時期一樣,那時候提選舉,八成會被打死,但現在呢?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52:00司法院長的構想,其實只是想在司法機關內,安插一個可以代替民眾發生的話語。當然法官怎麼盼還是依法判決阿。只是要讓那些法官知道,你這個判決,跟人民期待有出入。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53:00你知道國民法官法已經通過了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54:00施行後,國民法官就可以參與個案了
有出入然後呢 法官就是依照現行法律判決的啊 你說法官依法審判 又說司法院長要跟法官說你判決跟民意脫節不然你是要法官怎樣自己的判決 然後司法院長給它推翻嗎 那人民要服從誰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4:56:00我個人當然也很推薦國民法官,只是重點還是台灣人民的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4:58:00憲法訴訟法已經導入法庭之友,人民可以發表意見
現行制度的大法官 不就是總統選擇有法律知識的人 然後由人民選出的立委同意 才能當嗎這樣還不夠代表民意嗎 立院是全國最高的民意機關了欸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5:00:00法律人都被黑化,你去哪找人民可信任又有足夠知識的人
如果覺得不夠代表民意 請去選立委 問題不在大法官怎麼選 懂?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5:01:00這就是立委代議權太大的問題,我可能認同這個人,但我無法認同他選的大法官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5:02:00立委幾乎包山包海,但其實很多時候,我只同意A不同意B阿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5:03:00事實上,各個法官也是人民啊,他們難道都沒有一般人的常識?這幾年也一直都有開放律師轉任法官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5:04:00而且我說了,我說的司法院長跟大法官不同的,是特別設立出來的。大法官需要釋憲,需要擁有堅定的心智,不因民意或利益撼動。所以我才說特別獨立一個司法院長。
人民選一個司法院長 然後他的職責是什麼 權限是什麼你有想過嗎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5:05:00抱歉~是在回答其他人說的~沒在內文說職責跟權限,這就需要專業人士研究,如果要我說,那就是他能藉由人民在網路上發起投票,達到一定數量,可以發回重審的權限,跟一堆國外網站一樣,投票完,民意機構就需要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5:08:00民選總統都有一半人不服了,民選司法院長又能解決什麼問題
作者:
Hsicen (漂浪的歌)
2020-11-02 15:08:00論。這是我能想到的,但其中確實有些不周延。
所以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研究立法嘛 可是人民又不信任有法律專業的人 那制定出來的制度 你還是不會滿意啊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15:13:00法官(包含未來的國民法官)檢察官花了多少時間看卷宗調查證據,憑什麼讓一堆只看新聞報導的鄉民決定可以發回重審?案例:甲進了房間,乙也進去了,後來乙出來甲沒出來,之後被發現甲死了,地上有一把刀,上面有乙的指紋,請問乙是否該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