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要怎麼跟法盲解釋兩公約、思覺失調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20-11-02 12:51:59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刑法第19條第1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刑法第19條第2項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要怎麼跟法盲解釋這兩條,
沒錯啊 這才是關鍵
民進黨上任後 法院判決對於這兩條的判定有著無限解釋的權利
導致殺人致死連刑責都沒有了 直接無罪
民進黨支持者看起來他們的法律常識都是民進黨教的
當自己不知道怎麼面對人民的時候
就會有以下這兩位推文
推 pmove: 廢死是兩公約搞出來的 11/02 10:54
→ nikewang: 兩公約是馬英九搞出來的 馬英九還不負責 11/02 10:54
兩位被誰洗腦了我不知道
不過我相信這兩位的程度是根本沒看過兩公約
兩公約對生命權的解釋如下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
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
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
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
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從第一點就開始先宣稱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生命
這句話並沒有說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也不得剝奪生命,因此才會有"任意"
因此並沒有直接表明廢死的說法
要知道法律是一個字一句話都要非常嚴謹 沒有說清楚的就不能自己解釋此為"廢死"
再加上第六點敘述中 我們根本不是締約國 白痴才會覺得我們應該遵守
不過民進黨支持者應該會以為我們是締約國吧
這樣就能推卸執政黨的責任了
第六點還提到
"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兩公約都告訴你"不得"拿兩公約拿推遲跟阻止死刑廢除 他們怎麼會是反對死刑???
看來民進黨支持者專門拿這條來擋死刑的廢除嗎
最後啊
馬英九任內處決33人死刑犯
最後一個就是鄭捷 也好險馬英九任內有執行鄭捷死刑
否則鄭捷到了蔡英文任內 看來又是思覺失調免刑了
什麼都想推給馬英九
是把人民當白痴啊
好啦 難得贊同817都是白癡
作者: super830827 (葉子)   2020-11-02 12:53:00
作者: jefe (jefe)   2020-11-02 13:00:00
兩公約關我國啥事?我們有簽署協議嗎?
作者: su4vu6   2020-11-02 13:01:00
人家有最終解釋權 你解釋的不代表正確阿解釋權在誰手上 誰就是老大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20-11-02 13:07:00
你不看文章啊 我們又不是締約國 反倒是民進黨一直在曲解兩公約解釋 並強迫全國遵守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20-11-02 13:36:00
因為兩公約經立院三讀變成法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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