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反甲大叔來回一篇
某年的遊行前導車
標語是廢除刑法227
什麼是刑法227?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後說什麼兩小無猜,在刑法第227條-1就已經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了
227刪除後,成年人跟超過七歲的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就合法了
科科
有比這個噁心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