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這個案例看判決書好像是因為有對話紀錄證據指出犯人跟共犯有事先討論因爲共
犯弟弟被被害人打斷手所以才要砍他手做報復,那在犯人主觀犯意不好確認的情況下(畢
竟沒有真正的讀心機器),法官也只能以罪疑唯輕原則,依照現有證據判他重傷致死。
如果要依照大部分人的「砍人就是想殺人的」見解判的話那麽這則新聞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13101
裡國中生丟美工刀刺到被害人動脈流血致死不也應該判殺人罪嗎?
不過管見認為拿西瓜刀這種鋒利的刀子砍人應該以類似開槍殺人這種能輕易致人
於死的案例相比較。畢竟依社會大眾的觀念西瓜刀可不是美工刀之類的東西,而是像槍一
樣受到攻擊就容易致死。
社會大眾大部分都有拿西瓜刀砍人很容易致死的認知,然後卻因爲犯人自白跟現
有證據就判定犯人無殺人意圖。另外加上過往有許多明顯有殺人意圖的行為卻也被判較輕
罪刑,我想這就是大部分鄉民難以接受的點吧。
所以個人認為拿西瓜刀砍人應該以拿槍近距離開槍一樣有明確殺人意圖論。如果
我的觀點有錯誤歡迎糾正,畢竟我也只是一個學習刑法兩年的生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