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求償四百萬賠不起 肇事駕駛

作者: wike (wike)   2020-10-21 02:12:24
※ 引述《fox308 (北大一哥)》之銘言:
新聞恕刪,只留原po備註
: 6.備註:
: 我是被撞斷腳的那一位………
: 這肇事駕駛態度惡劣
: 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 原本是在等判決書,但是今天打去法院問已經判了,四個月………………
: 判決書這兩天會收到
: 心情很複雜,礙於個資法也不能把手邊現有資訊po上來看有沒有人認識
: 可以叫她錢吐出來嗎…………
: 然後不要再說我跟對方要400w了
: 調解筆錄上就是100w,還是對方自己開的
: 這件案子沒有第二個賠償金額
: 就是刑事四個月(可上訴
: 民事100w(但是對方無財產
: 懂了嗎???
有一個法
"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網址如下,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5
擷取相關法條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4-1 條
法務部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保護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
第 5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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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在說─原po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害,受重傷可以申請補償
第五條在說─補償的種類跟支付的對象
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原po被撞到骨折,應該符合重傷條件
如果法院判決書有寫到對方傷害罪等等,會更有力。
第十二條在說─國家支付補償金,之後可以跟犯罪人求償
就是政府先幫犯人賠錢給被害,之後再跟犯人討這筆補償金
所以說使原po受害的婦人,政府可以去查她的上班單位
當婦人有錢了,政府可以去追討
政府有成立專門的協會,處理這業務如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然後注意申請期限
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申請。
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祝原po 身體健康 如意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20-10-21 02:14:00
骨折不算重傷啦
作者: kutkin ( )   2020-10-21 02:18:00
作者: wike (wike)   2020-10-21 02:26:00
樓上的案例分析是89年的文 文中提到刑法第十條的重傷定義對於肢體的部分 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等於說截肢了)目前的定義是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所以"嚴重減損"是原po可主張的例如:運動選手腳骨折,術後接回了,但跑不快了 算嚴重減損服務生,超商人員 原本能快速出菜,爬上爬下蹲下補貨,可以站可以久站執行收銀等業務,但受傷後做上述動作都不如原本方便個人都認為是種嚴重減損。有申請有機會,能不能請領由審議委員會去審議
作者: zoin (zoin)   2020-10-21 02:54:00
不會過..我查過了 重傷害定義很嚴苛的 要去醫院做鑑定..這還會扣掉強制險部分 對殘廢來說是杯水車薪..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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