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普悠瑪事故運安會要求家屬簽保密條款 不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0-19 10:58:19
※ 引述《FTICR (FT-ICR)》之銘言:
: tt大講的沒錯
: 新聞中貼的保密切結書就有引用相關法條了:
: 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21 條
: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佈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僱用人
^^^^^^^^^^^^
: 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 (同法31條為違反的罰則)
: 目前此案最終調查報告還沒公佈,在運安會的程序還是調查中
: 下面連結是運安會網站,調查中鐵道事故也確實還有此案:
: https://bit.ly/31kj4zA
: 所以按照上面法條要求保密,法理上是沒問題的,
: 只能說人情上讓受害者家屬及覺得不舒服。
剛剛新聞 運安會主委 出來說了
一樣的論調
不過運安會主委說:
"家屬如果不簽署" 不影響 家屬參與會議的權利
所以簽的家屬是槌子嗎?
另外規範的是 "參與調查的人員" ,"家屬"參加這場會議就算是參與調查嗎?
如果家屬被認定是"參與調查人員"根本不待簽署本來就受法律規範
: ※ 引述《ttnakafzcm (tt大)》之銘言:
: : 會要求簽保密是因為調查報告運安會還沒正式對外公布
: : 明天早上正式公告上線後 你要講啥通通可以講
: : 但因為今天只是先讓家屬看報告並問問題
: : 所以才要求簽保密
: : 美國NTSB也是這麼做的
: : 別忘了 復興曾在GE235事件在報告發布前找媒體意圖帶風向
: : 最後被當時的飛安會(運安會前身)開罰300萬
作者: q347 (捕快)   2019-10-19 10:58:00
飛安會會要求保密條款嗎??
作者: ystaty17 (走路跌倒)   2020-10-19 11:19:00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八條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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