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PTS
2.記者署名: 邱植培 王龍韜 / 台中報導
2020-10-16 12:54
3.完整新聞標題:
衝撞員警肇逃無罪? 台中地院:肇逃要是「非故意」行為
4.完整新聞內文:
去年12月,台中一名彭姓男子無照駕駛汽車,故意衝撞警方臨檢點,造成一名警員受傷送醫,法院針對男子肇事逃逸部分做出無罪判決。檢方認為,大法官去年就有解釋,但法官卻以舊法來判無罪,考慮要上訴。
去年12月1日凌晨,救護車趕到警方臨檢點將受傷警員送醫急救,他被一輛拒絕停車受檢的轎車撞上,開車的彭姓駕駛逃逸沒久就被警方逮捕,最後檢方依肇事逃逸和傷害罪起訴,不過台中地院針對肇事逃逸部分,一審判決無罪。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源森說明,「如果他人的受傷是因為行為人故意傷害而駕車撞人所導致的,那行為人與故意傷害行為後駕車逃離現場,就跟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之罪的構成要件不合。」
台中地院解釋,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必須要以「非故意」行為為前提,但彭姓男子當時是「故意」衝撞警員,不符合肇逃的構成要件,所以判決彭男無罪,但檢方對認定有不同看法。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志文解釋,「本案檢察官是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7的解釋,認為肇事逃逸是包含故意而提起公訴,那法院以傳統的見解認為只限於過失,而不包含故意判決無罪,本署表示尊重。」
台中地檢署表示,肇事逃逸的舊法見解,行為人必需要是過失,不包括故意,但大法官去年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新見解認為,舊法對於肇事語意不清,因此發生車禍不論行為人故意、或無故意過失,都算肇事;此案檢察官採新見解起訴,但法官以舊法判無罪,將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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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故意撞要用哪一條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