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罵「幹XX急拜」辯「急的時候快拜拜」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0-12 12:57:38
整體來講,根本就是在看笑話……
罵人價目表,是時候準備再行更新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朴簡字第 297 號刑事判決
二、訊據被告黃○○固承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甲○○因購票速度過慢而有所不悅,惟
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案發時我有講「幹(幹事、里幹事、村幹事)、林(
二姑丈的姓)、娘(我叫母親叫阿娘)、急(急躁、口給)、拜(拜拜)」,但那是我父
親的口頭禪,也是俗語。很急的時候,就要趕快拜拜,這是告訴人誤解我的意思」等語。
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均承認對告訴人稱「幹」、「林」、「娘」、「急」、「
拜」,核與告訴人甲○○指訴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被告購票紀錄、被告
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持卡人資料表,足認被告對告訴人辱以【幹X娘雞掰】之事實堪以
認定。
(二)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
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
)。被告當時與告訴人處於臺灣高鐵嘉義站售票處,當屬開放空間,堪認被告辱罵告訴人
言語時,確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而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
(三)被告以上開詞語辱罵告訴人,均係流於輕蔑嘲諷、情緒性且人身攻擊的抽象負面批
評,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之認知,均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更使不特定
之人,因此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已逾合理容忍範圍,而構
成刑法上之侮辱行為。
(四)被告雖辯稱上詞為口頭禪及俗語,然被告自承於案發時欲搭乘臺灣高鐵之目的係前
往臺北陪同兒子參加國中會考,依當時情境顯與「幹事、里幹事、村幹事」、「二姑丈姓
林」、「母親稱呼阿娘」、「急躁」、「拜拜」等情全然無涉,且被告係因急於購票搭車
而認告訴人售票過慢而對之直稱【幹X娘機掰】,並非因急於購票搭車而要拜拜,被告辯
稱係口頭禪及俗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作者: hihjktw (hihjk)   2019-10-12 12:57:00
林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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