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馬英九不斷被告殺人未遂的原因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0-10 07:24:35
查詢過多件判決
感覺看來,馬英九前總統被控告(自訴)殺人未遂的次數,比其他前任總統的被告次數還
多出好多呢……
單在今年,就有三件後續判決可佐證
因此有點好奇,怎麼這位前總統惹上「殺人未遂」官非的機率比其他某些前總統被告貪污
的還要高出許多?
以上,請問有無八卦?
後附:判決內容節錄
一、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478 號刑事判決
二、無法證明警方驅離時有何殺人或重傷未遂之犯意及著手:
(一)自訴人林志傑、汪家慶所受各該傷勢,並非刑法定義之重傷害,亦無任何死亡之結
果發生,故自訴代理人指訴警方驅離其2人時,對林志傑有殺人未遂犯意、對汪家慶有重
傷未遂之犯意。然基於首揭證據裁判原則,自訴人3人既然選擇循自訴之刑事訴訟程序欲
對警方究責,事實審法院受理本案訴訟繫屬後,即有義務依據證據裁判原則檢驗自訴人等
所提出之積極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之被訴犯嫌,檢察官所應負起之舉證責任,對自訴人
亦有適用,且證明上應達到通常一般人均毫無任何合理可疑之程度,法院方能形成有罪之
確信,此一刑事訴訟證據法則之鐵律,於本案仍有適用,不能因為自訴人3人係平民、被
告係警局分局長、本案具有民眾對國家重大政策進行陳抗之特殊性而違背此一證據原則或
降低證明門檻,合先敘明。
(二)按殺人、重傷、傷害三罪之區別,在行為人下手加害時之犯意,究係使人喪失生命
?或使人受重傷?或僅傷害人之身體健康?以為斷。而確定行為人有無殺人犯意時,亦應
綜合行為人下手輕重、次數、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其行為動機、原因、被害人受傷部
位是否致命、傷痕多寡、嚴重程度如何等事實,為符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論斷(最高
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89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94年度台上字第6857、5436號等判
決意旨參照)。
(三)依據前述主建物內影片勘驗結果,整個驅離行動之基調係警察1人或數人合力將現
場群眾勸離,若陳抗民眾自行起身離開,便未施以任何強制手段,若陳抗民眾滯留原地(
坐躺在地上)不走,則動用強制力,拉起、抬起、拖走,且因警察人多勢眾,又持用警棍
,陳抗民眾於掙扎抵抗甚至摔倒在地之過程中,難免有因此受傷之可能,是警方行動目的
相當明確,並非刻意針對滯留民眾之何人施暴甚至欲將之打死或使之受有重傷;蒐證畫面
中雖有錄得員警疑似持警棍高舉向下戳刺、抵住民眾往上戳或徒手往民眾頸部之脆弱部位
拉動等較為強力之舉動,但仍未能確認是否有因此將何人毆擊成傷或致重傷;何況員警並
非普遍使用警棍,多以徒手方式進行驅離,手段上難認將輕易造成遭驅離民眾身體甚至生
命安全之嚴重威脅,已難認定驅離主建物內民眾之員警意欲將何人打成重傷甚至生有殺人
之犯意。
(四)自訴人林志傑雖確因警方驅離行動受有頭部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之傷勢,自訴
代理人反覆援引另案受此傷者之法院認定、醫學資料及頭部本屬人體極為脆弱部位等,欲
論證警方具有殺人犯意;然而,受有同樣傷名之病患,其出血程度、多寡、部位、危急程
度等皆有個案上之差異,本不能逕予相提並論,最客觀嚴謹之證據,便是治療病患之醫生
怎麼說,而當天負責林志傑急診救護之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業已明確函覆本院,第一,林志
傑雖然住院7天但沒有接受任何手術;第二,林志傑接受藥物治療並觀察其出血狀況,其
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僅「微量」,可見或許過程中其有病歷所載噁心嘔吐之現象,但實際檢
查後腦內出血情形並不嚴重;第三,林志傑住院治療後病情穩定恢復,狀況良好,可見其
身體健康無礙,當無任何後遺症。則觀諸林志傑實際腦部傷勢之嚴重程度,實難認為員警
對其之驅離作為已達對生命安全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有殺人行為之著手;且依其證詞
及影片勘驗結果,其所謂被警察用腳踹踢、用棍子打,皆無法證明員警有何刻意針對其頭
部反覆攻擊之行為,且其遭拉扯、拖行以致因此摔倒在地,其頭部傷勢亦可能係於摔倒時
頭部接觸地面所致,尚無法確認是否如其在醫院所主訴係遭員警用棍子打頭,則員警針對
其頭部之脆弱部位加以毆擊之事證顯然不足,是依據前揭(二)之說明,自訴代理人無法
舉證在場驅離林志傑等民眾之員警有何對林志傑殺人未遂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及客觀著手行
為,本院自難對指揮該等員警之被告,論以與何員警共同殺人未遂之犯行。
(五)至於自訴人汪家慶部分,雖其受有右後頸部、頭部、胸部等處之挫傷瘀血,但是否
確於主建物內遭驅離所造成而與被告有關,已有疑問;又該等部位之傷勢,均無任何明確
之醫學證據證明將可能因此造成其肢能毀敗或嚴重減損,或身體健康將因此有重大不治或
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自訴代理人對此可能性或嚴重程度毫無舉證;且
觀諸前述影片勘驗結果,並未錄得與汪家慶遭驅離時有關之畫面(僅拍到其於警方驅離前
確在主建物內躺臥在地),即便以其證詞為據,其頸部、頭部皆僅係受有挫傷瘀血,事理
上當係員警於驅離時遇汪家慶抵抗而拖拉所造成,並非員警用腳大力或反覆踹踢刻意欲使
其因此不良於行,自難認定員警有何重傷未遂之犯意及著手行為,當無法對被告論以共同
重傷未遂之責。 
二、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009 號刑事判決
六、本院綜合下列事證,認為自訴人無法證明被告在上揭驅離過程中有被訴之殺人未遂等
犯行:
(一)被告本於其權責指示所屬各分局長執行驅離任務,應符合比例原則,而對於驅離方
式、細節則係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並非由其直接指揮,且無自訴人所指有向執行
驅離陳抗勤務之各分區指揮官下達「限時驅離」之命令或給予任何時間壓力之情形。
(中略)
(二)被告依其身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的權責,在交付各分局長執行驅離任務後,執
勤員警原則上是先以口頭勸離方式進行,如勸離不成,才以抬離、拖離方式進行,並於民
眾以手勾手時才使用警棍使其分離,且由「323 陳抗事件」在場民眾、員警就驅離過程的
證詞,以及現場影片與原審勘驗筆錄,可知僅有少數員警有違反比例原則,施以肢體或使
用警械毆擊民眾的暴力情況:
(中略)
7.綜合前述證人證詞、相關書證、勘驗筆錄,可知在「323 陳抗事件」中,因為有民眾衝
破封鎖線,由大門、後門同時進入行政院,甚至有部分陳抗群眾以油壓剪、鐵橇破壞行政
院鐵拒馬,或破窗闖入行政院中央大樓建築物內,肆意破壞物品等情事,則為避免攜帶油
壓剪、鐵橇等器械的陳抗民眾失控,致生不可預測的公共秩序、安全危害,身負維護治安
之責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自得對陳抗民眾的人身自由、言論或表達自由等基本權利施以必
要的限制,而被告既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最高指揮官,其下達驅離命令難認有何
逾越職權之事。且被告交付各分局長執行驅離任務後,現場執勤員警原則上亦係先以口頭
勸離方式進行,如勸離不成,才以抬離、拖離方式進行,並於民眾以手勾手時才使用警棍
使其分離,僅有少數員警有施以肢體或使用警械毆擊民眾的情況。至於少數執勤員警雖有
因情緒控管失當等情狀,而違反比例原則以肢體或持警械對陳抗民眾使用暴力之情形,亦
難據此遽認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的各項犯行。
8.自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323 陳抗事件驅離過程中,經由媒體報導及徹夜救護車的警笛
聲,已知悉現場群眾受傷慘重,猶不下令中止,可見他本有以民眾流血為淨空代價的決意
,即涉有前述罪嫌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審另案(103 年度自字第35號)訊問時,供稱:
我知道民眾有破壞行政院拒馬並攻進去時,就到行政院周邊瞭解,接著在行政院附近的交
通大隊開設指揮所,我指示各分局長先勸離民眾,如果無法勸離,再用抬離,依照以往的
經驗,員警勸離時,民眾即會離開,至於具體的驅離方式則由現場指揮官決定,我在指揮
所時,現場執行的人回報說有員警受傷,民眾受傷則是我事後看報紙才瞭解的,指揮所內
雖然有電視,但我沒有詳細去看,幾乎是沒有看等語,有該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及於原審
供稱:案子一發生後,我身為警察局長的責任,就是要分配任務給分局長去執行,但在這
種緊急狀況中,人手不夠,分局長就要調自己的人來,我在指揮所光為了調派人力就焦頭
爛額,還要從外縣市調,調了好幾個小時,恐怕各位不曉得這種痛苦,還要一直催促,人
什麼時候會到,要人數夠,才能夠處理,才不會有人受傷,警察體制真的是要改,指揮官
用擴音器喊話,人家沒有聽到,繼續在那邊吵,當時因為現場太吵雜了,我怎麼聽得到救
護車?我真的沒有聽到救護車的聲音等語。而被告既然身為處理「323 陳抗事件」的最高
指揮官,如何調派足夠警力,避免學生進駐立法院的類似情事再度發生,本屬其職權應處
理之事項,且如何在急迫時間內向沒有隸屬關係的其他縣市警察局請求支援警力,亦是一
件需費時間、精力協調處理的難事,應認被告前述供稱:「我在指揮所光為了調派人力就
焦頭爛額,還要從外縣市調,調了好幾個小時」、「指揮所雖然有電視,但我沒有詳細去
看,幾乎是沒有看」等語為可信。又依證人即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業務承辦人許
煜凡於原審證稱:「(問:103 年3 月23、24日驅離行政院靜坐群眾中,你擔任何種任務
?你人在何處?)我在警察局指揮所裡面進行資訊彙整,指揮所的位置在6 樓的會議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樓6 樓的會議室。」「〈提示原審卷四行政院淨化勤務重要狀況時
序表〉問:這份行政院淨化勤務重要狀況時序表是否由你製作?)是……時序表是彙整當
時發生的經過,由我們統整彙整起來,依據現場的狀況製作的。我們在指揮所有分工,我
們是承辦人,我們要彙整所有轄區回報的資料,沒有人指示的問題,這是我們該有分工的
程序。當下我們會做紀錄,因為要就最完整的真實狀況做紀錄再整理。(問:當時你所稱
的延平南路指揮所指揮官是誰?)所有指揮官都是局長指揮官,但是指揮官不一定在指揮
所。」「(問:在該份筆錄中,被告有提到指揮所的地點是在交通大隊,跟你所述在延平
南路不同,原因為何?)正常情況,警察局各科室都會集中在警察局6 樓會議室成立指揮
所,因為案件發生的地點不一定在指揮所週邊,距離可能比較遠,為了要即時掌握現場狀
況做調度,指揮官會視現場狀況判斷是否需要在現場設1 個前進指揮所,就現場狀況做回
報。」「(問:你在製作時序表時,是否有接受來自交通大隊4 樓會議室前進指揮所傳過
來的訊息?)我們聽到各分局聯絡官回報的訊息做紀錄。」「我們成立指揮所,各分局會
派聯絡官,都會到警察局後方指揮所集合。」「(問:你做此紀錄之後,有無再向前進指
揮所或警察局大樓內指揮所之上級警官何人報告?)在打字過程中,電腦都會投影在螢幕
上,我是就事實做紀錄,我無法做那麼多的事情,我就是做紀錄。」「(問:自訴人受傷
經過是前線聯絡官以何方式聯繫你?)他告知我,但沒有告訴我他是以何方式知道的,基
本上都是以無線電通報。」「(問:為何有自訴人受傷之經過記載在時序表內,而無其他
民眾受傷之紀錄記載在時序表內?)我是就回報做紀錄,細節部分我無法回應,我不清楚
。」「(問:你製作時序表中及之後,被告有無向你施壓說什麼要記載、什麼不要記載?
)絕對沒有。」「(問:當你現場製作時序表時,電腦螢幕及無線電通訊出現自訴人受傷
之訊息時,你有無回報或現場有無何人下達任何處理指示?)我負責做紀錄,剩下的部分
回報不回報是指揮所長官會看紀錄,這不是我權責範圍。」等語。而許煜凡所製作的「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行政院淨空勤務重要狀況時序表」與相關行政院建築物大廳內所有監
視錄影設備的電磁紀錄,確實並未記載自訴人以外民眾有受傷的情事。依上述由許煜凡的
證詞及相關書證,即難以認定被告在各分局執行驅離行動時,有透過指揮、回報系統知悉
有許多民眾受傷的情事。是以,自訴意旨所稱:「被告經由媒體報導及徹夜救護車的警笛
聲,已知悉現場群眾受傷慘重,猶不下令中止,可見他本有以民眾流血為淨空代價的決意
」云云,並不可採。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自更二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八)自訴意旨固舉刑法教科書中所載「情報局長下令小組成員殺害他人,仍透過國家權
力機器之運作,利用隨時可替換的組織成員,藉由組織權力結構操縱整個犯罪過程,是下
手實施殺害行為之軍事小組成員固成立殺人罪之直接正犯,背後下令之情報局長因對小組
成員所犯之殺人罪具有組織支配,亦應論以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為例,認本案被告4人為
指揮鏈上的下令長官,而屬「正犯後正犯」之類型,須就下命執行驅離行動所造成之傷害
結果負責等語。惟觀諸前開案例,情報局長下令殺害他人之舉止,實已逾越法律上職權,
而屬違法行為,具殺人故意,然本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係基於警察法、警察職
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等規定,綜合考量國家公共秩序及群眾安全等,
而為未逾越職權及比例原則之驅離決定,況本案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案
是由被告4人下令驅離,或被告4人主觀上有殺人、重傷害、傷害、強制等犯意,均詳前述
,自難以前開案例與本案比附援引,而遽認被告4人即屬前揭「正犯後正犯」之犯罪類型
,而繩以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強制等罪嫌。
作者: dlam002 (常逛飄版的阿飄)   2020-10-10 07:26:00
太長
作者: fitano (菲塔諾)   2020-10-10 07:26:00
因為他是覺青共識的殺人未遂魔王,馬笨蛋,賣台奸細。
作者: josephxg (XG)   2020-10-10 07:27:00
想搞臭他呀
作者: fitano (菲塔諾)   2020-10-10 07:27:00
上任8年如果不是覺青與DDP側翼同心協力,裡應外合。台
作者: BlackBass (臺獨武裝大叔)   2020-10-10 07:28:00
因為馬英狗還我牛
作者: kevin05233 (kk)   2020-10-10 07:28:00
這篇有5p嗎?
作者: fitano (菲塔諾)   2020-10-10 07:28:00
灣早就被賣掉上百次了,幾乎可以說是每週都要破解癱瘓馬用政策包裝的賣台陰謀。比方說開放萊克牛。意圖討論開放可萊克豬的專家討論會等。可說十惡不赦的罪人。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氣㊣北鼻★〓)   2020-10-10 07:31:00
綠狗喜歡告阿
作者: yas241520 (來人阿有刺客)   2020-10-10 07:32:00
戒嚴時期當臥底學生就不知道害死多少有為青年了
作者: HongYang (PlasticSheep)   2020-10-10 07:32:00
好了啦,還在馬賣台,Dpp根本才是賣最大那個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遺憾)   2020-10-10 07:32:00
等綠共完全掌握到司法時,嘿嘿...
作者: fitano (菲塔諾)   2020-10-10 07:32:00
我記得當時綠營,覺青們週週開記者會或癱瘓議會,各種新聞
作者: Anvec (鄉民)   2020-10-10 07:32:00
因為綠狗就是卑劣
作者: wangyc (╳乂ㄨメX乄χ×x)   2020-10-10 07:33:00
政問掰
作者: Anvec (鄉民)   2020-10-10 07:33:00
玩弄司法只為了政治鬥爭
作者: fitano (菲塔諾)   2020-10-10 07:33:00
的結論都是呼籲馬趕快引咎辭職。交出政權給愛台本土政權。
作者: Anvec (鄉民)   2020-10-10 07:35:00
綠狗不只要政黨輪替 輪替後還政治追殺
作者: wangyc (╳乂ㄨメX乄χ×x)   2020-10-10 07:35:00
原來有開放一日政問 當我沒說
作者: fitano (菲塔諾)   2020-10-10 07:35:00
哪像現在的有為政府,眾正盈朝,一片河清海晏。各種有為青年的執政接班梯隊,像林飛帆,丁允恭等都已上線
作者: jodojeda (jodojeda)   2020-10-10 07:40:00
應該告他虐待動物
作者: krodang   2020-10-10 07:42:00
正解:民進黨仇寇 你可以等看看柯文哲的下場
作者: DAPAWWEN (大砲文)   2020-10-10 07:43:00
政治追殺。但是又告不贏硬告
作者: dmhorizon (阿哲)   2020-10-10 07:44:00
守不住街亭啊
作者: DAPAWWEN (大砲文)   2020-10-10 07:44:00
跟某些愛誣告性侵的台女一樣
作者: seasinger (曦星兒)   2020-10-10 07:46:00
民進黨玩的就是共產黨那招啊 歷史課本翻開 會發現幾乎一樣 只是換了人名罷了
作者: kt040   2020-10-10 07:49:00
所以有人說他是綠共 是正確的囉?
作者: Jerryh0312 (阿雞)   2020-10-10 07:53:00
那時馬囧早該把綠畜跟資金黨抄家滅族了,反正下場一樣,不如扣帽子殺光這些拉雞
作者: ytw8216 (ytw)   2020-10-10 08:15:00
馬狗就是爛啦,怎麼洗都是史上最爛
作者: endlesskarma   2020-10-10 08:27:00
可憐,都是為別人吃香喝辣作嫁
作者: gargamel (賈不妙)   2020-10-10 08:38:00
就是搞臭馬啊,覺青再作懶人包簡化只講數字,用馬被告多少起殺人案來抹黑
作者: iphyf (遠)   2020-10-10 08:53:00
綠衛兵批鬥中
作者: G8AJ (嗯哼)   2020-10-10 08:59:00
為了領九萬 什麼都可以唷
作者: surfboy (烤雞雞)   2020-10-10 09:10:00
還有一位在臭頭黨國大學的江宜樺,噁爛支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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