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作假層出不窮,過去被查到,大多判決二到三個月,並可易科罰金。最新案例,
一位朱姓地政士因連續替人作假,包括買1,400萬房子,申報2,500萬元,並向銀行貸出1,
945萬,等於買屋不用錢,手上還多了545萬元,遭法院判刑一年八個月。
判決書指出,此一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市調查處移請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包括陳
姓負責人、林姓員工等均被起訴,朱姓地政士因坦承犯行,今年8月先判刑,法院認為朱
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民公證表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
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
000元以下罰金。由於朱姓地政士受雇於人、月薪三萬,且坦認全部犯行,因此兩罪合併
判刑一年八個月,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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