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日男逼車被判觸犯「殺人罪」《逼車法》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20-10-01 17:27:06
※ 引述《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之銘言:
: 日男逼車被判觸犯「殺人罪」 《逼車法》已正式上路
: tvbs 張婉儀 報導
: https://i.imgur.com/aeKwrs7.jpg
: 日前在台88線快速道路發生一起水產行小貨車追撞大型重機的車禍意外,事實上,日本也
: 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件,造成22歲的大型重機騎士死亡。警方當時以「殺人罪嫌」逮捕以時
: 速約96km/h惡意逼車衝撞騎士的40歲的汽車駕駛,檢方也以「殺人罪」起訴,最後汽車駕
: 駛被求刑18年,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堺支部去年以觸犯殺人罪,判決被告16年有期徒刑。
: 根據日本檢方表示,從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判斷,當下兩車很明顯即將要發生追撞,但汽
: 車駕駛卻沒有嘗試閃避或做出能避免意外發生的反應,因此認定本身就有意害死大型重機
: 騎士。針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日本網友並不滿意,普遍認為求刑太輕,希望能重判。
: 此外,有鑑於日本近年來國道逼車頻傳,今年六月底日本逼車法已經正式上路,規範對象
: 除了汽車之外,也包含在日本路上能見度相當高的自行車族群,其中逼車、急踩煞車等各
: 種危險駕駛行為都會開罰。根據日本法律定義,以妨害通行為目的貼近車輛或急踩煞車等
: 行為就是逼車,而逼車行為一旦造成危險車禍,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
: 以下罰金,換算成新台幣約為27萬元。
: 回過頭來看台灣法規,若遇到危險逼車行為,包含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
: 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都
: 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 至於因他人惡劣行徑引發車禍事故而受到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的民眾,可以依民法第
: 184條及同法第195條規定,要求對方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受害人因此喪失、減少
: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時,也可依同法第193條規定一併要求其負責。另一方面,
: 由於民眾是因為駕駛人惡劣的逼車行為導致身體受到傷害,同時得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提
: 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bit.ly/36ijjyp
: 6.備註:
: 反觀台灣 呵呵
有關第一、二段所述的日本案例,最新發展是:
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年7/31三審定讞,
維持一、二審原判,依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
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200803/k10012548421000.html
https://www.jiji.com/jc/article?k=2020080300754&g=soc
被告被認為有殺人故意,
是因為他在撞上被害人之後用輕鬆的語氣說「はい、終わり」。
(根據我之前從相關報導看到的,這句話是從他的行車紀錄器錄到的;
我不知道那句翻成「好了、沒事了」好不好,還是有更傳神的翻法。)
附帶一提:
1.在那之前有另外一案:
 有駕駛在高速公路上將另一輛車逼停,然後也停下來、下車和被逼車主吵架,
 導致第三輛車煞車不及而撞上那兩輛車、造成他們自己及乘客傷亡。
 法院認為,
 雖然「危險駕駛」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以足以造成危險之速率」行駛、
 而且他們當時都是停車的狀態, 
 但是在當下情境「時速0公里」也是「足以造成危險之速率」,
 因此逼車駕駛仍然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https://tinyurl.com/yb7con5m (縮過的)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6%9D%B1%E5%90%8D%E9%AB%98%E9
 %80%9F%E5%A4%AB%E5%A9%A6%E6%AD%BB%E4%BA%A1%E4%BA%8B%E6%95%85
 (原網址)
2.回過頭來,
 本案死者與藤原豆腐店少東(還是小開?)同樣名叫「拓海」、只是姓氏不同,
 因此事發時相關新聞貼到本板時,很多人提到那位少東...
作者: 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   2020-10-01 17:28:00
停車被撞的是東名高速公路事件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20-10-01 17:53:00
東名那個很慘,印象中一家人死到剩女兒
作者: pshuang (中山先生忠實信徒-我愛蘿)   2020-10-01 17:54:00
可以翻成 ok,結束了/完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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