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前大法官對女性不用服兵役的理由是這樣解釋的: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看起來就怪怪的不合時宜
也不用懂什麼法學
拿以色列跟北歐徵召女性就能當反例了
難道以色列跟北歐男女生理上沒有差異?
男女社會生活功能角色都相同?
雖然希望女性當兵不是期待對戰力有什麼幫助
(看看考駕照也可以考到骨折的女兵)
而是像以色列一樣展現出一種強硬抵抗的精神
表示台灣像刺蝟一樣不是好惹的態度
幾十年前的大法官民智可能還沒開
現在如果再問一次大法官女性服兵役的問題答案會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