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疑收割吳音寧北農質譜儀當政績 柯直嘆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0-09-29 17:39:25
※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銘言:
: 好歹看一下人家怎麼進議會去幫質譜儀說話
: 一個不敢進議會的510總經理
: 還瞎扯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 台北市議會甚至為了510小姐修法改成公股總經理必須進入議會備詢
基本上台北市議會修法根本沒有改成公股總經理必須進議會備詢。
https://tinyurl.com/y3sf9blh
法規類號:北市03-04-1003
名  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 10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05550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一條(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
管理監督辦法)
第 九 條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
;董事長經市議會之邀請亦應列席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
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
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https://tinyurl.com/yxlsjhc7
法規類號:北市03-04-1003
名  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23964號
令修正公布第九條
第 九 條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報告
並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亦應列席報告並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市政府
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
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前項情形,市政府提供場地並與投資事業訂有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者,應於契
約內載明投資事業之總經理或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列席者,應列席報告並
備詢及其違約罰則。
作者: duo0518 (Kira)   2020-09-29 17:41:00
你要不要先找一條總經理不能進議會的法條阿
作者: uhbygv45 (艾斯克特)   2020-09-29 17:44:00
基本上我只有說那是510條款 就是為她而修的法條
作者: sted0101 (sted)   2020-09-29 17:45:00
所以依法不能去?
作者: uhbygv45 (艾斯克特)   2020-09-29 17:45:00
後來國民黨還想再調整 不過似乎不了了之了
作者: Anvec (鄉民)   2020-09-29 17:47:00
依法也沒有規定我能不能用 PTT 啊
作者: duo0518 (Kira)   2020-09-29 17:50:00
法條是要求董事長要去 可是沒禁止總經理去啊上級要求你去 你為啥不去阿
作者: EddiePENG (彭魚厭)   2020-09-29 17:52:00
嗯嗯 不要去^^
作者: duo0518 (Kira)   2020-09-29 17:52:00
法規有說董事長來 總經理就不能來了嗎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20-09-29 17:53:00
法律就沒規定總經理不能去,同樣的話要跳針幾遍
作者: duo0518 (Kira)   2020-09-29 17:53:00
法規有說董事長來 總經理就不用來了嗎法規有說董事長和總經理只能一個人來嗎法規要董事長來 可沒說總經理不能來法規只是沒寫你要不要去 可沒說你不能去
作者: SinPerson (Sin號:)   2020-09-29 17:56:00
他的立法理由就是公股應善盡管理人的職責,他監督的對象是法人,而高階經理人就需要針對監督者的提問因應。
作者: DSDOM   2020-09-29 17:58:00
連草包韓都敢進議會備詢!可能只有覺青才能開天眼看到一個不敢進議會被監督的總經理是多有能力啦!
作者: duo0518 (Kira)   2020-09-29 17:59:00
用哪一條拒絕阿?法規沒禁止總經理進議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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