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約女網友壞壞被告4次 他懂了「第5次偷錄

作者: ip001 (ip)   2020-09-20 19:20:54
※ 引述《hiimjack (鳳梨田阿肥)》之銘言:
: ※ 引述《ptt987654321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https://reurl.cc/4mog63
: 起訴書+判決連結
: 適用的法條是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 體隱私部位者。
: 但很奇怪的是
: 不管起訴書還是判決都把重點放在錄音沒有經過對方同意
: 而沒有討論「無故」這個構成要件
: 有沒有法律人能出來解釋一下 = =?
原則上 秘密 = 第三人不知道
A跟B女的行房紀錄器
B女淫叫聲 和A男 喊要射了
B女都知情阿
沒有所謂錄音檔是 B女的秘密可言
我猜肯定是 檢察官叫A男直接認罪進簡易判決
進簡易判決 就不用審理半天
法院就順水推舟 看A男都認罪了
對於犯罪之內容就不用太多討論了
就直接輕判
鍵盤法官以上假設
作者: seemoon2000 (no)   2020-09-20 19:23:00
檢察官也可以認定非屬秘密對話 不起訴不是....
作者: ptt987654321 (低調)   2020-09-20 19:50:00
點判決書進去看真的是簡易判決 我覺得你猜的對且有前科的人 法庭攻防很吃虧 人都會先入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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