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即時監控Line或FB 律師公會批科技偵查法

作者: sluttervagen   2020-09-14 01:03:55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y1896547 (民進黨=綠色國民黨)》之銘言: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目前法務部正研擬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主要為突破LINE等網路傳訊、網路電話無法即時監
: : 控的犯罪偵查死角而設置,卻也引發批評,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內容草率,且法務部僅給
: : 予外界5天時間討論實在太短,此法若不嚴謹,可能嚴重侵害人民隱私。
: :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行政院秘書長於2016年9月5日的函文中,明確表示各機關研擬法律或
: : 法規命令草案,至少需公告60天,除非有急迫性才可小於60天,科技偵查法明明沒有迫切
: : 需求,不明白法務部為何僅給予5天時間,公告讓外界討論。
: : 另該草案讓偵查機關可使用設備或技術,對人民進行監視、追查行蹤等強制處分,也可以
: : 植入程式的方式,對通訊軟體實施通訊監察,已經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
: : 而科技偵查法以專法方式設立,將強制處分事項與刑事訴訟法區分,但其實法務部可直接
: : 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俗稱的通保法進行增修即可。
: 很多台灣韭菜還不知道問題在哪,繼續在那邊相信黨
: 以前要進行監聽蒐證的時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如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 第五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
: 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 符合條件的譬如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預備暴動內亂罪等等
: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 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
: 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
: 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
: 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
: 上面可能太長我幫忙簡化一下
: 簡單來說就是以前政府想監聽
: 1. 必須先提交資料給法規證明有其必要性
: 2. 目標必須是有相當理由認為犯下三年以上重罪
: 3. 已試過其他調查方式無效果,只能靠監聽收集證據
: 法官看過覺得有道理,那就會發給通訊監察書,才可以進行監聽
: 但以後不用了,現在只要檢察官說ok,不需要給法院審核
: 直接就能在非隱私空間秘密實施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第三條)
: 直接就能用無人機、空拍機進行調查(第四條)
: 直接就能用GPS或其他追蹤裝置或技術進行調查(第五條)
: 調查三年以上的犯罪,只要檢察官說ok,就可以對隱私空間進行非侵入式監控(9
: 其他項目不一一說明,自己看這草案
: https://www.moj.gov.tw/cp-23-135507-95667-001.html
: 很多台灣韭菜可能還是沒看懂這是怎麼回事
: 搞不好還會說沒犯罪幹嘛怕被查
: 這個法要是通過了,以後可能會變成這樣
: 黨想要處理誰,不需要先蒐集證據提交法院申請
: 就能直接在非隱私場所進行各種「合法」監控
: 只要隨便套個他是中共同路人觸犯國家安全法
: 就連隱私場所都能進行「合法」非侵入監控
: 實際執行者會不會逾越法條寫的非隱私場所,或隱私場所非侵入監控,就不得而知了
: 正常來說這麼重大的事情應該要開放兩個月公開檢討
: 不過為了早點能合法監控,現在直接只給你五天時間表達意見
: 但也跟醫材議題一樣,黨說你可以表達意見,不代表會聽(笑)
: : 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林俊宏舉例,若連續2個月用GPS追蹤對象,該對象的生活軌跡便一清二
: : 楚。在德國,如果真要實施監聽,都要由等同高等法院等級的法官核准,法官保留部分都
: : 應再做討論。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13645
: : 6.備註:
: : 不愧是綠色國民黨
: 很不幸的,至少馬英九時期的通保法可沒那麼誇張
: 現在這新的草案,不講我還以為是隔壁中國發過來的呢
講這種根本是屁話
空拍機
行車軌跡
這些都是用在公共場合的
你覺得公開場合有隱私期待可能嗎?
反正現在只要隱私權的大旗打出來
就什麼都要審查
什麼都要法官保留
你比例原則學假的?
這些工具都只能在公開場合用
用到私領域就是接通保法的管轄了
講簡單點
就是壞人在家門外檢察官管
進家門就換法官管
這樣哪裡不妥?
更何況通監法裡規定
國家情報首長本來就可以緊急監聽了
這也不是什麼新聞
要對付中共滲透這種組織
本來就是要有強力的行政作為
蛋頭學者一天到晚在喊權利保護
結果就是像2戰威瑪共和搞出希特勒
zzz
台灣法規再被那些左教學者牽著走
搞得綁手綁腳
就等著被中共肛吧
作者: x6urvery (魁)   2020-09-14 01:07:00
還沒被支那肛 先被綠共監控拉
作者: JH10 (貝貝)   2020-09-14 01:07:00
一堆人連法條都沒去找來看,直接相信帶風向的新聞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0-09-14 01:10:00
北律說白了就是在靠杯法務部沒有按照函示公告60天啊然後經過新聞媒體還有鄉民加持 直接變成侵害人權惡法北律的靠杯力道很弱阿 今天你的依據是函釋就算了重點上結論還是需要立法院同意不是嗎 然後被拿來當政治操作 真正爭議點關於可不可以放木馬 還有行蹤紀錄的隱私有被討論到嗎? 沒有嘛 鄉民連通保法都沒注意過了 現在通通變成人權鬥士 通保法被修成沒辦法用 慘的也是實務人員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09-14 01:17:00
證據夠的話,法官自然也會同意。會做緊急,本來就是怕程序上來不及,但這其實是制度上的問題。難道你說的同意,其實是只先監聽再找證據?那這樣倒果為因了吧。找不到證據不就裝傻帶過?忘掉就沒事這樣。你說會沒辦法用,那表示你一開始就打算先監聽再找資料。你自己不看顏色,先問問當初如果馬冏和你這樣說,你同不同意?所以應該要說的是,怕來不及,怕程序上太慢。這樣還勉強講得通。當然相對應的罰則也要有,如果這樣都找不到證據,事後補的證據法官也不忍同。說調職也太狠,至少年終直接歸0如何?另外APP部分,我有回過了。監聽案給人的不信任,你說沒犯法就沒事,那你有加任何的社(色)群嗎?你以為監聽只會監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0-09-14 01:23:00
法條不就規定有事實足認了 而且實際上你24小時要補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09-14 01:24:00
聽"通話"部分?想也知道整個APP訊息都做監控。也就是如果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0-09-14 01:24:00
你說我先聽然後再找理由根本不可行阿 法院的判斷依據也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0-09-14 01:25:00
t大 我覺得你講的內容很值得討論阿 但現在很晚 恕我離席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09-14 01:25:00
自己那種,那才不存在這種疑慮。好啦,晚安。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09-14 01:26:00
不管怎樣,法條本身就是有問題,加上討論只有5天,直接封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0-09-14 01:26:00
的風向文 說實在這種討論風氣 實在令人遺憾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09-14 01:27:00
殺比較快,不然等凝聚共識,案子就進立法院審了。就先這樣吧,晚安。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0-09-14 01:28:00
至於T大你講的問題 我覺得通保法18-1就有了 確實沒看到再草案中出現 直接討論 晚安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09-14 01:30:00
所以才說監聽案的不信任。你我都知道不是"合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但檢警不見得會守法。辦某某案子,得到的手機資料,再去偵辦其他案子,不是沒有。所以法律歸法律,考量實務又是另一件事。反正目前先否定草案在討論。晚安。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0-09-14 02:20:00
有無隱私權合理保護期待,不應以個人所處空間有無公共性作為絕對標準吧,不然草案第5條就不用規定安裝GPS逾二個月應法官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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