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n01765288 (PTT金庸)》之銘言:
: 林智群說,儘管台電對閘門設備管理有疏失,但民眾在河川地搭帳棚也有問題,構成「與
: 有過失」,即便求償成立,金額也會打折。不過,在訴訟前的協議過程中,台電應該不會
: 主張「與有過失」,「不然會被罵沒人性…」
: 至於國賠法第3條第3項提到,現場已經有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
: ,國家是不是不用負賠償責任?林智群認為,即便現場已架設告示牌,告知可能隨時放水
: ,但放水前仍應公告、廣播、疏散,尤其這個案子是電腦故障,導致毫無必要、無預警放
: 水,「我不認為國賠責任可以完全免除」。
如果台電都有照規定每隔多久就固定保養,
如果是閘門內部機件或電腦內部無法由保養察覺故障,
造成閘門打開和無法廣播,
為何是管理疏失,
如果法律見解這樣可以成立,
那以後汽機車是不是定期保養完,
有任何不可預期, 或不可察覺的損壞都算保養廠的.
雖然這樣認為, 但台灣的法院很可能選擇台電保養就是責任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