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邱顯智:協尋失蹤人口─衛生福利部

作者: lozupomelo (柚子)   2020-09-11 00:36:48
※ 引述《Moogle (( ′-`)灭條子)》之銘言: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 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第 54 條
: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
: 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
: 第 55 條
: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
: 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 第 56 條
: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
: 員出席表達意見。
: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 ;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 第 57 條
: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
: ,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
: 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 https://i.imgur.com/9dOzk7v.jpg
: 另外,
: 人家是閑閑沒事等
: 參加你開的記者會啊!?
打臉了啦,委員會開的公聽會跟委員自辦的根本就不一樣啊。邱顯智貼的另外一篇文底下就有吳秉睿自辦的公聽會,那場衛福部還有出席咧,怎麼就不出席你時力的公聽會呢?唉呀,真是想不透耶。
講說沒收到公文的,同步傳真,也從衛福部聯絡人也已經回應不會出席了,那怎麼衛福部長還要說沒收到通知呢?肯定是有一邊在唬爛啊。
邱律師的文底下刷無腦護航圖文的可以停了啦,真的很丟臉耶,看了都尷尬。信曾大記者的也是不知道在想什麼,下次就知道不要信他了啦,想不通耶。
https://www.facebook.com/1572670472973339/posts/2732387460334962/
作者: tin989 (大張哥)   2020-09-11 00:38:00
有臺灣價值就能想通了,請加值
作者: slimak (shady)   2020-09-11 00:40:00
時力幾%?在那邊大小聲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9-11 00:40:00
你知道什麼是訓示規定嗎不知道趕快去google
作者: takeda3234 (Tak)   2020-09-11 00:45:00
這次比較挺時代說法 別讓人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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