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過去創業時規模小沒掛勞保被勞保局認定是失業人口要求繳失業稅(國民年金
)數年,只被騙繳一期其他完全沒繳。
今年開始公司人比較多所以我也幫自己保勞保後,我還需要回頭繳國民年金嗎?
催繳單過去寄來是都不理的,但我老婆如果因為這樣被罰我會家庭失和吧。
簡單來說
曾經欠過的國民年金,在現在已經不用繳納的情況下,請問是不是還是一定要補繳而且不
繳就罰配偶呢?
感謝回答
※ 引述《zxcz1471 (gotohell)》之銘言:
: ※ 引述《FlashMan (央行是現代丁添廖)》之銘言:
: : 就算全部民眾乖乖繳保費
: : 但是一樣也會面對跟勞保相同的問題
: : 入不敷出 注定要破慘
: : 因為台灣人口今年大概要開始邁入負成長了
: : 人口持續老化
: : 開始繳的人越來越少 開始領的人越來越多
: : 然後保費收入很快就會小於年金支出
: : 又要吵破慘問題又要砍年金
: : 現在乖乖繳錢的是笨蛋 以後要領錢時變貪婪老人
: : 年輕人頭殼壞掉才會加入國保
: 其實這政府管太多了
: 本來就不該罰這種鳥理由
: 不繳就切結 以後沒給付福利不就得了
: 本來就失業繳不起
: 還強制要錢 繳來等還很久的年金給付
: 這不就快跟人頭稅差不多了嗎...
: 就算是以後有年金給付的好處
: 被這樣瞎搞 人人都會覺得怎麼那麼拼命討錢
: 該不會有問題吧 才急著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