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沒羈押羅誰之過?北院:交保16月檢才想押

作者: skyHuan (Huan)   2020-09-03 13:55:52
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沒羈押羅育祥誰之過?北院:交保16個月檢察官才想押
4.完整新聞內文:
媒體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保全界李宗瑞」羅育祥對高雄市14歲少女下毒手,是因台北地院
審理羅另2件性侵案時未羈押羅;台北地院聲明說,法官接手羅「前案」時裁定具保停押
,檢察官起初沒有反對,16個月後才主張羅應該羈押,盼外界基於事實評論,免生誤解。
聲明說,2019年1月9日羅性侵2名少女案移審時,法官裁定羅具保停押、但限制住居,羅
、羅的律師及檢察官都未表示不服,有報導稱「檢察官不服交保裁定」與事實不符。
羅育祥「前案」犯妨害性自主罪、兒少條例加重強制性交罪,經檢方起訴,法官2019年1
月9日訊問後,審酌羅無前科、坦承犯行,裁定交保,檢方並沒有抗告,檢察官是在2020
年5月羅嫌已交保1年又4個月之後,才書面建議法官押人,依當時證據,不足以認定羅有
「反覆實施之虞」,媒體評論指法官未考慮羅是否再犯,應屬誤會。
台北地院說,羅育祥交保後,每次開庭都遵期到庭,也沒有違反強制處分,於準備程序結
束,法院進行審理程序,公訴檢察官直到2020年5月才提補充理由書,指控羅犯案動機是
心存報復,事後並未就醫等,建請羈押。
檢方具狀建議後,法官再次開庭請檢、辯雙方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無其他意見,羅、羅
的律師抗辯稱,案發後羅已失業,不再具有保全業經理的身分,客觀上無法再以相同方式
犯案,審判長聽取檢、辯意見後,於是未羈押羅嫌。
台北地院表示,審判中未羈押羅嫌有5個原因:一、羅並無前科;二、羅交保後超過1年4
個月均遵期出庭;三、羅已與被害人和解、補償被害人;四、羅對犯行坦承不諱未卸責;
五、沒有證據證明有羅再犯之虞。
台北地院強調,羅「前案」性侵2名少女於審判期間,羈押與否的決定雖屬可以受公評的
事,但仍期盼外界在評述時有充足資訊,於確認基本事實後再予評論,以避免評述與事實
不符,引起民眾對法院產生不必要誤解。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1637/4829532
6.備註:
是什麼讓檢察官時隔16個月、當時還沒有再犯事蹟,才突然又聲請羈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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