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育祥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余昇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274 號、第29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育祥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以藥劑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
交及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罪,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扣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壹支(含其內性交及猥褻行為照片、影片
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查了一下判決,羅育祥應該和臉書上面的資料一樣
或許透過其辯護律師來找找看,也是一種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