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728
第六條之一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
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第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豬肉或其相關產製品安全容許標準後,違反第六
條之一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未超過安全容許
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