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忍2天怒發聲!狄鶯不捨兒「遭7年重罪起訴

作者: kuro (支那啃民黨 凸 ̄▽ ̄凸)   2020-08-28 22:49:06
※ 引述《yoyoflag (伊莉一咻)》之銘言:
: ※ 引述《hn9480412 (ilinker)》之銘言:
: : 狄鶯表示,期待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能詳查事實,作成公正判決。她也懇請媒體客觀報導
: : ,避免誇大、不實渲染,以免訟累。
: 我一開始 也有點同情你兒子啦
: 畢竟做案地點是美國 卻被中華民國起訴......
欸欸欸 本魯認為詐騙集團可能都比你聰明喔
連詐騙集團都知道刑法第 7 條
本國人在國外犯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我國能罰
所以在國外鑽本刑一年以上的電信詐騙我國不能罰的漏洞
法律觀念連詐騙集團都不如 我是滿同情你的 可憐哪
第 7 條(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不過 現在看到館長槍擊案後
: 我覺得 有自己製造手槍能力的人
: 除了國家的兵工廠 都需要與社會隔離
: 所以應該進去七年 然後 永遠出不來
: 誰叫你兒子倒楣 遇到這種時機
: 法官很可能選擇判有罪
: 你自己吞下去吧
作者: sealdoom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2020-08-28 22:57:00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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