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是很認同專業領域不應該被民意臨駕
法官判決必須要有其獨立性
不然法官若也是黨養的狗的話
那就真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了
但重點是 我們的法院判決 是不是該讓民眾更能了解一點
https://plainlaw.me/2017/03/04/plain-judgement/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
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
『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
這跟銀行寫匯款數字還要寫大寫一樣
是不是該與時俱進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