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作者: LMHK (No one sleep in Tokyo)   2020-08-22 04:50:46
講這麼多幹嘛,反正確定吸毒或喝酒到一定程度
的自醉
殺人是不是無罪? 不要扯立法院什麼的
要立法院補漏洞比登天還難
如果是無罪的話,那以後歡迎大家出門隨身帶
安仔還有槍,我看誰不爽就殺誰反正都無罪
警察想逮捕我也殺了,因為刺激到我
可是警察如果殺我那警察就是殺人罪
※ 引述 《godtone5566 (統神5566)》 之銘言:
:  
: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  
: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  
: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  
: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  
: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  
: 應該要對新修法很熟阿,怎會說出這種外行人的話語呢?
:  
: 還是那時候你忘記吸收新知了呢?
:  
: 怎變得個鄉民法盲一樣,講一些錯誤資訊呢??
:  
: 簡單的跟部長報告一下,刑法第19條第3項
:  
: 學說上稱作原因自由行為:
:  
: 就是陷於無責任力前,需要有故意、過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  
: 才會構成第19條第3項,是特別來修正刑法上的責任、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  
: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
:  
: 刑法不是故意過失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  
: 根本把概念亂搞,完全沒有刑法學知識。
:  
: 前面沒有犯罪意思而陷入無責任能力,而在無責任能力犯罪時,稱作:
:  
: 自醉行為。
:  
: 處罰自醉行為,有爭議,但是偉大的法學祖國德國有處罰
:  
: 最近的殺警案、砍頭案,都可以用自醉行為來評斷是否構成
:  
: 但是自醉行為處罰的不是"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犯罪"
:  
: 而是讓自己陷於於無責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風險,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  
: 所以這幾件,要處罰,明顯就是立法漏洞,為什麼一堆人不懂,亂指指點點
:  
: 看不懂法條請虛心去了解研究好嗎?
:  
: 不要亂解釋一通好嗎?包括偉大的部長。
:  
: 沒有自醉行為處罰,請找立法委員
:  
: ※刑法史的發展:行為時必須有能力辨別自己行為是否非法,如果無法
:  
: 不存在行為、責任同時存在,刑法不介入處罰。※
:  
: 註:刑法第19條立法史、立法理由。
:  
: 第十九條
: (0231031 制定)
: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0940107 修正)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 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理由
: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
: 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
: 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
: 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
: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
: 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 。
: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
: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
: 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  
:  
作者: super830827 (葉子)   2020-08-22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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