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2:16:07
※ 引述《godtone5566 (統神5566)》之銘言:
: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 應該要對新修法很熟阿,怎會說出這種外行人的話語呢?
: 還是那時候你忘記吸收新知了呢?
: 怎變得個鄉民法盲一樣,講一些錯誤資訊呢??
: 簡單的跟部長報告一下,刑法第19條第3項
: 學說上稱作原因自由行為:
: 就是陷於無責任力前,需要有故意、過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 才會構成第19條第3項,是特別來修正刑法上的責任、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
: 刑法不是故意過失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 根本把概念亂搞,完全沒有刑法學知識。
這個我蠻有疑問的,依照新聞報導這次高院的見解
高院似乎認為刑法19條第3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還列出了三種原因自由行為的態樣
只是這次吸毒仔的爭議
高院認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19條第3項處罰而已
我想高院應該不是法盲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7519
施用毒品或飲酒後,陷於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殺人,是否就會判無罪?
高院指出,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
力,仍應負責。
高院舉例指出,此法條適用3種情況,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
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例如:
某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把乙殺死。
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
例如:丙想殺丁,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
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認為丁,動手殺死戊。
第三種是「原本沒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
後,會有動手打人的習慣,但自己主觀上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
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的人打死。
高院認為,只有符合這3種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此案的
合議庭認為,梁男事前並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
嚴重的精神病症狀,以及此病狀會對他的行為產生影響,因此不符刑法
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乃依同條第1條判處無罪。
: 前面沒有犯罪意思而陷入無責任能力,而在無責任能力犯罪時,稱作:
: 自醉行為。
: 處罰自醉行為,有爭議,但是偉大的法學祖國德國有處罰
: 最近的殺警案、砍頭案,都可以用自醉行為來評斷是否構成
: 但是自醉行為處罰的不是"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犯罪"
: 而是讓自己陷於於無責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風險,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這邊可以先定義一下「自醉行為」到底是什麼東西
從刑度看起來,你我所指的自醉行為應該是指同一件事
也就是德國刑法323a條
但是德國刑法之所以會討論自醉行為
是由於在罪責層次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的時候
必須檢討自陷於無辨識能力的故意或過失
判定是故意→以故意犯處理
判定是過失→以過失犯處理
問題是有些犯罪類型不處罰過失犯,
造成如果該犯罪類型不處罰過失犯的時候
會陷入無法可用的窘境。
所以他就乾脆不討論三階論當中
第三階有責性的主觀證明要素
只要具備(一)構成要件該當性、(二)違法性就可以處罰
可是這一件的爭議是因為不罰過失產生的嗎?其實不是
殺人罪當然還是有過失犯的適用
所以在這一件(單指本件吸毒仔砍人而言)
有必要討論「自醉行為」這種針對不處罰過失的補洞法嗎?
我是覺得不需要
因為「自醉行為」的這種立法模式已經是例外中的例外
他是在盡量不破壞罪刑相當原則的前提下
允許不討論罪責層次的一種例外立法
是否應許其成為常態?坦白說讓人很掙扎XD
但總之在這一件
其實不破壞三階論還是可以處理這一件的問題
只是會由於檢察官必須去證明行為人的罪責性
也就是
檢察官有義務去證明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要件:
行為人對自陷無辨識能力有「故意」或「過失」
導致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這件事的門檻變得很高而已
誰舉證誰敗訴,因為還沒看到判決書,
只能從新聞側面猜測這次檢察官敗訴,
問題很有可能是因為檢方無法證明
他有自陷無辨識能力的故意或過失。
但是我回你推文也有說過,我認為要證明他的罪責並不難
吸毒仔很少第一次就吸這麼猛的藥
這個不曉得是第幾次吸毒了
只要能提出行為人先前曾有吸毒吸到有傷害、竊盜、....等等情形
就能證明他對於自己吸到茫會傷害別人這件事
有預見性
而能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處罰。
而且何須要證明到有故意,
就算是有認識過失一樣可以用過失犯處罰。
他只要知道自己吸茫之後會失控,還放任自己吸到茫不就是有過失?
還有一個問題是,
像處罰自醉行為這種直接迴避責任能力討論的立法
到底是不是ok的合理的
雖然大多數人可能分不清楚有沒有罪責的差異
不過大家普遍的法感情
多半也不會認為本件的行為人本身對放縱自己吸毒吸到茫
茫到會砍人
是完全沒有責任的。
雖然結果都是處罰,不過論理的過程還是有差。
如果直接增設「自醉行為」這種處罰條款
也無異於是在迴避針對罪責問題的討論不是嗎?
: 所以這幾件,要處罰,明顯就是立法漏洞,為什麼一堆人不懂,亂指指點點
: 看不懂法條請虛心去了解研究好嗎?
: 不要亂解釋一通好嗎?包括偉大的部長。
: 沒有自醉行為處罰,請找立法委員
其實問題就是在於要舉證行為人有罪責性的門檻太高
無法舉證他有罪責就是敗訴
因而要解決這種故意過失自陷無辨識能力卻無罪可罰的情形
降低舉證罪責性的門檻實有必要
但做法就是有
1.在總則增設自醉行為的處罰,直接架空罪責

2.在分則針對特定犯罪類型增設增設客觀處罰條件
兩種方式
後者也就是刑法185-3這種
在刑法分則另立客觀處罰條件的立法模式
酒測濃度0.25g/L或吸茫吸到不能清醒開車就直接處罰
雖然185-3經常被批評為是架空三階論的立法
可是與其去變更總則三階論的架構增設自醉行為
讓跳過罪責變成常態
搞不好在分則針對重大法益的犯罪例如生命法益
增設客觀處罰條件
對於整體刑法結構的破壞性還小一點
當然這不是不可討論,
也希望能聽到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可以說服我
以上淺見,感謝。
: ※刑法史的發展:行為時必須有能力辨別自己行為是否非法,如果無法
: 不存在行為、責任同時存在,刑法不介入處罰。※
: 註:刑法第19條立法史、立法理由。
: 第十九條
: (0231031 制定)
: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0940107 修正)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 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理由
: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
: 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
: 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
: 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
: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
: 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 。
: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
: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
: 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2:27:00
半夜沒人推 支持一下
作者: musicbox810 (結束是一種開始)   2020-08-22 02:27:00
你有辦法回到過去又有讀心術能力?說穿了法官是唯心論
作者: bestteam (wombat是胖胖熊)   2020-08-22 02:45:00
八成就是檢察官無法證明只好由長官帶風向 避免燒到自已如果他之前吸毒有那些行為 檢方早就丟給媒體了
作者: duckweedgina ( ^^)   2020-08-22 03:43:00
他不是有酒後傷人的案件被判55天,喝茫了會有攻擊行為,這樣高院法官還認定吸毒後精神受影響的攻擊行為沒有預見可能性真是個大問題。吸毒對精神系統的傷害副作用後遺症等不是都有醫學根據了,吸毒的人不會不知道副作用,怎麼認定沒有預見有嚴重精神病狀,高院給的理由很爛。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2 04:13:00
「吸毒後有傷害或殺人的可能」這不是常識嗎?「吃安眠藥後有夢遊殺人的可能」這種才需要懷疑討論吧你問國小孩子知不知道「吸毒後有傷害或殺人的可能」?除非犯人吸毒前本來就是白癡 連國小兒童都不如若真如此才判決 說明清楚也就不會犯眾怒了
作者: TDOO (ted oaboat)   2020-08-22 04:31:00
嗯哦
作者: ss87666 (玻璃土)   2020-08-22 05:07:00
不過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要證明犯罪之故意難度極高,所以………打定主意說忘了或是沒映像就無罪了!
作者: super830827 (葉子)   2020-08-22 05:39:00
作者: syterol (小賊)   2020-08-22 05:54:00
看來之前搞出185-3就錯了呢,變得酒毒大麻笑氣或是以後出現啥鬼東西都要寫死才能罰
作者: oven99 (Kim)   2020-08-22 07:48:00
論述有誤吧,吃安眠藥的人也遠高於吸毒者,我還真的沒聽過安眠藥吃下去幹掉誰了,吸毒就是他媽的會把人幹掉,管你機率多少,機率低就當作沒事喔,死的是你家人再來講這種屁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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