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2020年8月21日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險把學童丟下樓卻判無罪 毒男獲釋後偷走500萬元黃金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梁姓男子前年吸毒斬斷老母頭,高等法院認為他受到毒品影響,喪失辨識能力,20日判
無罪,當庭釋放。事實上,過去也有一名池姓男子,吸毒後跑到台北市一間學校擄童,還把
其中一人倒掛在四樓女兒牆外面,幸好校方及時救人,幼小生命才免遭殺害,法院當時也是
以他喪失辨識能力為由,判無罪、監護(強制治療)2年,未料人一放出來,他就偷走市價
約500萬元的黃金,顯見這類人在外趴趴跑,仍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39歲的池男是名毒蟲,前科累累,2014年間,跑到台北是一間國小擄童,一名老師見狀,趕
緊救回孩子,沒想到他不罷休,轉擄另名學童,還把他倒掛在四樓的女兒牆外面,隨時有墜
樓身亡的可能,幸好校方對他曉以大義,學童才逃過一劫。
對未成年者犯罪應加重其刑,但一審法院審視精神鑑定報告,認定他犯案時受到安非他命影
響,失去辨識違法的能力,判無罪、監護5年,二審高院雖維持無罪,但把監護期限減為2年
,最高法院2016年維持二審見解,全案確定。
池男的精神狀況明明還沒康復,卻因法官只宣告監護2年,讓他帶病出院,池男不只繼續吸
毒,還犯下多起竊案,其中一案的受害者為金飾店,1.5公斤的黃金全遭池男洗劫變賣,他
犯案時還懂得變裝,顯見辨識能力並未因為吸毒而降低。
目前的監護處分不只有5年上限,且在判決確定前都不能執行,等同社會安全網的破洞,法
務部因而提出「刑法」修正案,比照英美法制,取消監護最多5年的天花板上限,改為要到
評估小組認為沒有顯著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才能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免除監護,換言
之,只要精神狀況未回復,就可能不斷待在醫療機構治療,無法外出,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
。
也因國外實施此制度多時,任何罪犯想要主張精神異常抗辯,都要面臨被長期拘禁於病院的
可能性,故這些國家的被告權衡輕重後,鮮少透過此策略脫罪,反觀我國目前監護期間最多
僅5年,無怪乎常被重罪被告或律師當成另類的減刑跳板。
司法院則從訴訟程序上著手,希望能在一審判決監護時,就命被告進入醫療處所治療。司法
院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內已有相關規定,院檢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確定前,先
裁定並執行監護,現只要修正「刑事訴訟法」銜接「保安處分執行法」即可,已完成草稿,
將召開公聽會討論。
至於一審判監護5年,被告先進去醫院治療,關了4年後,終審改判監護1年,多關的3年有沒
有刑事補償的問題?司法院解釋,犯案時辨識能力喪失雖然不罰,但那是刑度上的不罰,事
實上被告還是有犯錯,故不能據此聲請刑補。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6830
6.備註:
破洞的安全網 又是審議又是召開公聽會的 搞到修法是要豬年狗月的
總統 行政 立法 的諸公們看到了嗎
別國早就實施長期監禁於病院的的措施 讓罪犯們寧可判刑也不要關在精神病院